一、地方自治在我國試行已久,於民國三十九年在本省各縣市實施,開創了我國憲政史上輝煌的一頁,省縣市未具高度自治權,如與憲法相比較,實有檢討與研究的必要:1.中央與地方事權之劃分(一)省議會已經成立六年,其成立之依據係為行政院令頒之臺灣省議會組織規程,與憲法規定,諸多不符;(二)依憲法第一○九條第一項規定,省議會可立法者有十二項之多,中央不得制定法規以侵犯之;二、教育之功能在於培養學生之德智體?之平衡發展,但升學之門過窄;三、失業問題,引起惡性社會問題;四、建設曾文水庫有待解決之兩項問題:1.政府擬議建設曾文水庫,初擬勸大埔鄉全鄉居民遷移吳鳳鄉,居民深盼政府撥供該所部份用地,以為安置大埔鄉移民之用;2.建設期間,工程用材之搬運,應利用最近之道路為之;公共工程局擬訂之臺南區自來水交換用水計劃案,友對理由:一、嘉義縣為全省缺水最為嚴重之地區,計劃交換之烏山頭水庫灌溉區為三年輪作區,亦非剩餘水源,未便交換;二、開發地下水源補救灌溉嘉義縣早於省地下水工程處成立時一再建議開發,惟均答稱地層不佳;三、嘉義縣農民使用烏山頭水庫之水有合法之水權,其產權亦屬全體農民所有;四、計劃在嘉義縣交換用水區域內全體縣民之飲料水均取自地下,且為解決多年內缺水,縣府會同糧食局補助推行之五百口井;五、地下水工程處自四十九年起計劃在嘉義開鑿一○○口深井;六、該交換用水計劃影響全縣飲料水及農業經濟,如強制實施,不但影響水利會會費之征收,田租之征收將受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