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置山地特種基金扶植山胞經濟自立:一、關於山地特種基金和貸款的問題:請政府設置山地特種基金和貸款以改善山地同胞生活;二、關於山地保留地的所有權作為抵押貸款的問題:凡山地保留地的權利原是國有的,生活在這些地域的山胞們僅有收管權,依照山地保留地管理法和省政府頒行的山地行政改進方案所規定,凡山胞現用的耕地須持有耕作權之登記,並須繼續維持十年以上的耕作後,始能取得該地的所有權,惟山胞在未取得土地所有權時,不能按照一般辦法向有關機關申請生產或興建住宅等貸款;三、扶植山胞經濟自立減少政府負擔,目前政府對山地同胞的經濟和建設事業,一向採取補助方式,但因政府財政困難,多少年來對於發展山地事業的補助款實在有限;四、結論,各國為保障文化落後的土著民族,都設置有保留地限制其轉讓抵押,進步國家均設置持種基金和貸款扶助土著民族自力更生,從事發展各項經濟事業和促使文化的進步,有關技術等問題請政府早日研究訂定適當的辦法實施;貳、請政府積極開發山坡地發展農牧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