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權人不得藉口要求賠償,不知這法令是依據何法律?我們的土地法,佔用民地,而不辦理征收手續予以補償,是不可以的,以外國之都市計劃而言,如果要征收民地,是用高價征收的;土地之地目無變更,而仍在納稅,且被無償佔用,要求水利會收購,卻以無法收購為理由,應飭水利會征收,如水利會不征收,農民當然有使用之權;是不是水利會一年當中,以四個月或幾個月期間給他們耕作一下,是可以商量的;水利會佔用的土地又轉租他人時,它利用水利事業灌溉這樣大的題目來佔用民地,以後沒有辦法管理,又可轉租另外一人;其次,是關於違章建築問題,假定自己的房子,經照規定手續申請執照修改,後因實際上修改的過份一點,也是違章建築,根據建築法,只要補辦變更設計手續,就無問題,另一種規定是必要時得將建築物拆除;關於臺南市自來水與嘉義縣換水問題,目前情形如何。

土地有權人不得藉口要求賠償,不知這法令是依據何法律?我們的土地法,佔用民地,而不辦理征收手續予以補償,是不可以的,以外國之都市計劃而言,如果要征收民地,是用高價征收的;土地之地目無變更,而仍在納稅,且被無償佔用,要求水利會收購,卻以無法收購為理由,應飭水利會征收,如水利會不征收,農民當然有使用之權;是不是水利會一年當中,以四個月或幾個月期間給他們耕作一下,是可以商量的;水利會佔用的土地又轉租他人時,它利用水利事業灌溉這樣大的題目來佔用民地,以後沒有辦法管理,又可轉租另外一人;其次,是關於違章建築問題,假定自己的房子,經照規定手續申請執照修改,後因實際上修改的過份一點,也是違章建築,根據建築法,只要補辦變更設計手續,就無問題,另一種規定是必要時得將建築物拆除;關於臺南市自來水與嘉義縣換水問題,目前情形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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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003-03-04OA-12-6-4-00-00722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568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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