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權人不得藉口要求賠償,不知這法令是依據何法律?我們的土地法,佔用民地,而不辦理征收手續予以補償,是不可以的,以外國之都市計劃而言,如果要征收民地,是用高價征收的;土地之地目無變更,而仍在納稅,且被無償佔用,要求水利會收購,卻以無法收購為理由,應飭水利會征收,如水利會不征收,農民當然有使用之權;是不是水利會一年當中,以四個月或幾個月期間給他們耕作一下,是可以商量的;水利會佔用的土地又轉租他人時,它利用水利事業灌溉這樣大的題目來佔用民地,以後沒有辦法管理,又可轉租另外一人;其次,是關於違章建築問題,假定自己的房子,經照規定手續申請執照修改,後因實際上修改的過份一點,也是違章建築,根據建築法,只要補辦變更設計手續,就無問題,另一種規定是必要時得將建築物拆除;關於臺南市自來水與嘉義縣換水問題,目前情形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