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張文?質詢:請教勞保局一個問題,勞工投保,如有意外發生時,勞保局應給予賠償,請問勞工如因第三者意外發生死亡,如其死亡非第三者的過失,而是自己的錯失死亡時,勞保局賠不賠?第三者賠不賠,是根據什麼決定的?關於勞保局答覆高雄港發生船員給日本船撞死的案子,經判決後,日本船不負賠償責任,那麼勞保局應當賠償?而勞保局答覆說人家已給慰問金,所以不賠了,將慰問金改為賠償,這是不對吧?其勞保局覆信時間是五月二十日,用什麼標準來認定,是否根據法院的判決?賠償金和慰問金是根據何標準認定的?人家送法院的判決和當事人外國公使的證明,說是慰問金,不是賠償金,接受不接受?法院的判決,附外國公使的證明,說是慰問金,勞保局賠不賠?而什麼是慰問金,應有一個標準,要以法院判決為準;向警務處周處長提一項拜托,警察以後取締流氓時,應和當地鄉公所或服務站有一聯繫,否則抓錯人是不對的,請處長指教;議員葉炳煌質詢:政府官員聯絡應在場外,否則不能開會了;會場秩序請議長維持;議員賴榮木與議長謝東閔〈主席〉討論,陳火土議員抽到了,可否讓給其他議員發言?徵求大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