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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諮議會史料
一、警察人員之家眷不得在其轄區參加競選運動,以利公正選舉;二、請廢止流氓取締辦法,重新擬訂妥善辦法,以利保障人權;請廳長解釋情節重大的含義;余登發氏的案件,一為土地地目之變更問題;一為丁壩構築之位置問題,我認為省府對余案的處理,有不公平、不適當之處;其次為何嘉義、澎湖兩縣長,於提起公訴後,為何不予停職?而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縣市政府查明應予征收之耕地編造清冊,予以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如五月十日發覺征收有錯誤時,其公告期滿之日期,是否五月底或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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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3-02OA-10-6-2-01-01298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656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臺灣省議會(1998-12-21)。[一、警察人員之家眷不得在其轄區參加競選運動,以利公正選舉;二、請廢止流氓取締辦法,重新擬訂妥善辦法,以利保障人權;請廳長解釋情節重大的含義;余登發氏的案件,一為土地地目之變更問題;一為丁壩構築之位置問題,我認為省府對余案的處理,有不公平、不適當之處;其次為何嘉義、澎湖兩縣長,於提起公訴後,為何不予停職?而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縣市政府查明應予征收之耕地編造清冊,予以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如五月十日發覺征收有錯誤時,其公告期滿之日期,是否五月底或六月十日?]。《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7/d8/62.html(2021/04/14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7/d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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