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王宋瓊英質詢:一、臺北縣樹林鎮圳岸腳段第七、一九、三二、四一、一一三等地號五筆土地,原由楊阿亨承後楊某過世,就由楊某的繼承人承領,因為拖欠地價四個月,按照省令應收回另行公告放領,在民國四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臺北縣樹林鎮公所以四九、一二、一三北樹民字第一○四二五號通知農民劉海濱承領,在同一通知?堶惜]決定:「希轉知新承領人及時接耕並依期繳納地價」;新承領人劉海濱當在法律上已取得合法承領地位,而為何事隔一年多,在今年三月二十六日樹林鎮公所又通知承領人,說是奉省令應:「﹙1﹚通知劉濱濱停止耕作;﹙2﹚重行辦理公告;﹙3﹚原承領人楊簡招治如參加申請准予同時受理」;本席認為同一件事情,同是一個政府機關,同是一個法令,對佃農、自耕農解釋不同,其原因何在;二、根據報載本省地方自治法規已完成初步研究修訂工作,地方自治法規修改,本席認最好先廣徵各方面意見,之後再著手修改,因為地方自治法規雖仍將送省議會審議,本席認最為好就各級民意代表先徵詢意見,對基層工作人員音見更應重視;希望地政局對此要特別慎重不能拿法令開玩笑,並且要將該案辦理經過詳細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