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高雄永安鄉百甲塭糾紛問題:一、高雄縣永安鄉百甲塭現耕農戶每年繳清租金,高雄縣政府雖不與現耕農互訂立租約,在法理論是等於不定期租約;二、高雄縣長余登發,對百甲塭土地尚未收回前,擅自與自己黨羽柯珠清等人訂立租約,實屬違法、違理、違情的;三、曾天從等現耕農戶,從事土地改良等投資,總投資計百餘萬元,無絲毫補償,余登發緣敢帶了大隊人馬,手持凶器壓迫現耕農戶,造成械鬥,這就是余登發無調無理愛財的措施;四、余登發身為縣長,且為自己八卦寮土地和政府打官司十數年,對地政法令知之甚詳,為什麼對百甲塭土地未收回前與柯珠清定租約呢?因違法處分可推卸轉架於地政局主辦單位;五、余登發利用縣長職權,矇混舞弊,利用地政局為護身符,大膽違法強佔百甲塭,倘若百甲塭土地拿不到者,余登發煽動待耕農控告請求賠償發財,從事擾亂地方政府,加強自己的勢力;六、建議民政廳長、地政局長迅速命令高雄縣政府撤銷百甲塭處分,並將百甲塭土地移交國有財產局處理,以免涉訟;乙、高雄縣長余登發抗令不移交是何道理:一、省府先後五道府令,命令余登發移交,至現在財務尚未移交,省政府威信掃地;二、陳廳長過去支持余登發,袒護余登發,而今余登發反面罵你、侮辱你,是不是恩從仇報,恩果報應呢?三、建議陳廳長轉請黃主席大刀闊斧,將余登發不移交案件立即送法院依法處理,否則請陳廳長退出民政廳,請余登發來做民政廳長或省政府主席。

甲、高雄永安鄉百甲塭糾紛問題:一、高雄縣永安鄉百甲塭現耕農戶每年繳清租金,高雄縣政府雖不與現耕農互訂立租約,在法理論是等於不定期租約;二、高雄縣長余登發,對百甲塭土地尚未收回前,擅自與自己黨羽柯珠清等人訂立租約,實屬違法、違理、違情的;三、曾天從等現耕農戶,從事土地改良等投資,總投資計百餘萬元,無絲毫補償,余登發緣敢帶了大隊人馬,手持凶器壓迫現耕農戶,造成械鬥,這就是余登發無調無理愛財的措施;四、余登發身為縣長,且為自己八卦寮土地和政府打官司十數年,對地政法令知之甚詳,為什麼對百甲塭土地未收回前與柯珠清定租約呢?因違法處分可推卸轉架於地政局主辦單位;五、余登發利用縣長職權,矇混舞弊,利用地政局為護身符,大膽違法強佔百甲塭,倘若百甲塭土地拿不到者,余登發煽動待耕農控告請求賠償發財,從事擾亂地方政府,加強自己的勢力;六、建議民政廳長、地政局長迅速命令高雄縣政府撤銷百甲塭處分,並將百甲塭土地移交國有財產局處理,以免涉訟;乙、高雄縣長余登發抗令不移交是何道理:一、省府先後五道府令,命令余登發移交,至現在財務尚未移交,省政府威信掃地;二、陳廳長過去支持余登發,袒護余登發,而今余登發反面罵你、侮辱你,是不是恩從仇報,恩果報應呢?三、建議陳廳長轉請黃主席大刀闊斧,將余登發不移交案件立即送法院依法處理,否則請陳廳長退出民政廳,請余登發來做民政廳長或省政府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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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3-02OA-10-6-2-00-01317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684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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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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