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十五年度建設廳主辦飲料水井開鑿問題;二、編列公園工程預算問題;三、農村電化問題;四、水利問題;五、灌溉之施設問題;六、草嶺潭問題;七、製水工廠設立問題;議員吳泉洝又問:一、工廠由甲地遷至乙地,依『臺灣省工廠登記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應視同新設工廠重新申請設立登記,並繳銷原領登記證,是否解釋為乙地工廠雖有舊工廠,惟仍須依照新設工廠一樣申請設立登記,並須以新設立工廠予以審核;二、在新設製冰工廠暨冰庫審核標準未公佈前,己設立之冰廠未合標準者之問題;三、小型製冰工廠,為改善符合冰廠暨冰庫審核標準,增加動力為十六馬力資本金未達十萬元時,是否須依照大型工廠登記設立或依小型工廠登記辦法申請設立;四、臺灣省政府民國四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府建工字第一○五三六一號公佈冰廠暨冰庫審核標準,並規定已核淮設立之冰廠及冰庫統限於一年內依照本標準改善,但小漁港之冰廠經本府建設廳及農林廳漁業管理處之同意者,得不受本標準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是項規定所稱之『已核准之冰廠及冰庫』,是否除小漁港之冰廠外,指本省所有之冰廠及冰庫全部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