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對於健全基層組織工作,因村里幹事名額不足,所需辦理辦理各項業務繁重,均有賴村里幹事去執行,今後政府為求簡化便民手續應當針對實際情形,力求基層之健全,加強宣導,以收宏效;二、政府對於依照礦業法需行使土地範圍內之公私有出租放領之耕地,有無加以限制,礦方與現有土地使用人之協議使用,有無牴觸法令?又礦方必要時可否報請政府征收使用地?

一、政府對於健全基層組織工作,因村里幹事名額不足,所需辦理辦理各項業務繁重,均有賴村里幹事去執行,今後政府為求簡化便民手續應當針對實際情形,力求基層之健全,加強宣導,以收宏效;二、政府對於依照礦業法需行使土地範圍內之公私有出租放領之耕地,有無加以限制,礦方與現有土地使用人之協議使用,有無牴觸法令?又礦方必要時可否報請政府征收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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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2-03-01OA-09-6-2-01-00862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臨時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9040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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