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舉取締辦法漏洞很多,而對於選舉取締辦法有無嚴格實施監督,皆無滿意答覆。譬如第四條規定公教人員現役軍人及警察、各級自治人員及辦理選舉事物人員均不得參加助選,這些人如參加助選,是否予已從嚴處罰,請切實答覆;二、現在民選市長的權限太少,政府是否考慮擴大權限,否則只是省府之傳達員,否則無法發揮自治功能;三、大專及高職畢業生輔導就業的問題,現在越南、菲律賓都要到祖國來,關於這些人的就業問題,有無考慮?四、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使地主變為四大大公司股東,但股票一直下跌,其價值不及面額的五分之一,也無分配股利,過去靠土地維生的小地主,現在生活困難,政府應該考慮輔助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