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設立前,未先提經本會通過,顯與本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政府處分財產,應事先徵得本會之同意不合,此是否有省府不尊重省議會?二、倉庫公司之預算既經本會否決,該公司以後準備如何處理?在沒有預算的情形下,該公司今後何以維持?三、據云省府此次設立倉庫公司,實為配合當前防空疏散之決策,對疏散物資之保密是否會有影響?又該公司承辦此項業務,是否僅限於政府機關之物資?抑或公開營業?四、在現時政府積極準備將公營事業開放民營之時,反另予設立該公司,此是否與政府之政策違背?該公司今後是否亦可開放民營?五、臺灣銀行為營銀行,代表省政府參加投資,配合緊急措施,並無不可,同時銀行要配合貸款,本身亦有此必要,至糧食局需與農會原有配合,去年又陸續新建不少,貯量大為增加,且糧食用倉庫構造較為特殊,有整個系統,故糧倉局未參加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