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類:一、依照臺灣省卅九年亥儉府綸丙字第二○二○○九號及四六年十一月松佈林產物分規則第三條及第十六條第九條明白規定林產副產物不適合標售可由主管機關直接予已核准。查本省每年耗損松香外匯頗鉅,此項工業品,於四四年三月間有僑商及本省人民申請採取林產副產物松脂目煉松香,以求節省外匯。何以主管機關不依法令辦理?如此官員應負何種責任?;二、政府宣示扶植民營工廠,但對於松香設廠一案,林務局主張直接採取公脂,枉顧商民損失,且違背政府政策,請加以調查。三、本會受理強生公司關於松香請願案,本案協議書業經金廳長批示同意而林產管理局竟將該批示壓置不裡,而另行簽比價辦法,案經該商再向主席請願,並蒙批示即日詳復,迄今仍無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