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抵押權之土地,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6條第 3項規定合併申辦登記,如符合同規則第41條第 3款規定者,得免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之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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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1047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地政一字第19937號;土地登記規則 第41條 說明 土地登記規則 第96條 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登記;印鑑證明;抵押權;抵押權人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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