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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僅以建物或基地設定抵押權,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抵押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拍定人持憑法院核發之建物或基地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條第 2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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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635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地政一字第10623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條 說明;大廈管理;公寓;所有權;抵押物;抵押權;抵押權人;法院拍賣;建物;基地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7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地政處函(1996-07)。[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僅以建物或基地設定抵押權,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抵押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拍定人持憑法院核發之建物或基地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條第 2項規定之限制]。《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7/4e.html(2025/01/17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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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7/4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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