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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年 7月 1日修正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第 2項中,關於「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之規定,應自「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 405號解釋」文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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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634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教育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教人字第20084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議決釋字第405號解釋 說明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1條 解釋;任用;教育人員;調任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7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教育局函(1996-07)。[83年 7月 1日修正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第 2項中,關於「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之規定,應自「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 405號解釋」文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7/43.html(2025/01/1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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