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撫新制施行前(即84年 7月 1日以前)退休生效領取月退休金人員於84年 7月 1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亡故時,其遺族依法改領月撫慰金,該撫慰金宜包括原領月俸額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等合計數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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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242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人四字第0132號;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月退休金;退休生效;眷屬補助費;眷屬實物代金;撫慰金;遺族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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