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而應法院傳訊出庭且與執行職務無關時,不宜核給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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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973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高市人三字第03784號;公假;公務人員;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被告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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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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