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代理人代理期間在半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之規定,其中所稱「半個月以上」係指被代理人所需被代理之期間(含例假日在內)達半個月上以,至代理人員於代理期間另有請假者,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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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856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高市府人三字第30648號;獎勵;職務代理人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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