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以土地抵繳遺產稅後,因重新核定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溢繳部分以原抵繳遺產稅已登記為國有之部分土地權利返還繼承人,請以「撤銷」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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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838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高市地政一字第10362號;國有財產;遺產稅;繼承人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7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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