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3條第 1項所稱「規定期間」參酌現行服役期滿退伍後 1個月內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並報到者,自退伍之日起支薪津之規定,應以「退伍之日起 1個月內」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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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345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教育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高市教人字第37783號;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第 3條 說明;公立學校教職員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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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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