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或實(學)習期滿奉准補實後,其訓練或實(學)習成績考核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其訓練或實(學)習年資,不宜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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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826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高市人三字第2054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5條 說明;公務人員考試;年資;成績考核;服務獎章;訓練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7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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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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