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9條所稱之「教學工作」係指具有實際教學之事實,不論其在任一級學校任教,其教學資歷均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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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300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教育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高市教一字第37502號;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19條 說明;教師登記;教學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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