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 1項第 2款第 5目規定之曠職繼續達 7日或 1年累績達20日,記一大過,其曠職日數應如何計算,核予懲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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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30306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高市府人三字第5367號;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說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說明;公務人員;曠職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3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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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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