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行為」、「含硫量超過1.5%(不含1.5%)之燃料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石油焦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未經許可,販賣或使用石油焦為燃料或原料,為空氣污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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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20327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1高市府環一字第6777號;空氣污染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2-03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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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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