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以外之食品業,其衛生部份係現況列管,自即日起不再核發衛生設備合格證明;另建設主管機關應將其商業登記資料送交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稽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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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448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衛生局公告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市衛七字第8922149200號;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說明;工廠;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衛生管理;商業登記;稽查;衛生設備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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