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如經學校同意得向商務仲裁協會登記為仲裁人,同一期間並以擔任一件商務爭議事件之仲裁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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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10700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教育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0高市教育人字第 30995號;公立學校;仲裁人;商務仲裁;專任教師;學校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1-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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