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涉嫌貪污停職,經判決無罪確定,宜先移付懲戒,俟其未受撤職或休職之懲戒處分後,再補給其停職期間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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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10696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0高市人三字第 2781號;公務人員;休職;停職;貪污瀆職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1-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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