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因公受傷核給公假休養,爾後銷假上班不久,又因受傷部位後遺症須再住院開刀,如由公立醫院、公保特約醫院、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確屬原傷未癒,機關首長得視實際情形酌給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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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10469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0高市人三字第 1348號;公假;公教人員;公傷假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1-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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