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芯有限公司等二家公司及負責人應於十五日內提出申復,逾期不為申復或申復理由不充分者,依法報請經濟部命令解散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G995546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