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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共同土地持分額及住址均未登記,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依「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9點辦理時,該條文之通知,依照「民法」第79條之規定,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踐行有關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之公示送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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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414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803303800號;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 說明 民法 第79條 說明 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9點 說明;土地共有;公示送達;民事訴訟;繼承人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9-05)。[函為共同土地持分額及住址均未登記,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依「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9點辦理時,該條文之通知,依照「民法」第79條之規定,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踐行有關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之公示送達程序]。《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a4/11.html(2025/01/17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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