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其子女於年撫恤金領恤期限屆滿,雖已成年,仍在學校繼續接受教育,並報經該部核定延長給恤者,倘於延長給恤期間因故退學,自退學之次月起不再給恤;嗣後,雖再重新考取學校,亦不得再次申請延長給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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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0113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四字第8700494200號;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9條 說明;公務人員;退學;撫卹;學校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0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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