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已核准徵收之土地,於徵收公告前,經移轉予他人所有,惟於發價前,經縣市政府及時發現,並以書面通知正確之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費,得否俟完成徵收程序後辦理更正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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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834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606759600號;土地法 第227條 說明 土地法 第233條 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徵收;補償費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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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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