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縣(市)長、鄉(鎮、市)長因誹謗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同時受褫奪公權宣告,並諭知緩刑,依「省縣自治法」規定毋需予以解除職務,惟是否仍需依「公務員懲戒法」及大法官會議釋字解釋予以停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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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1021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府法三字第85090261號;公務員懲戒法 第3條 說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議決釋字第84號解釋 說明;公務員;有期徒刑;判決;省縣自治;停職;緩刑;誹謗罪;褫奪公權;職務;懲戒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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