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於上班執行職務期間發病,情況緊急,直接送醫,得由服務機關以出具證明之醫療機構所提出確實需休養或療治之期限作為參考,衡酌實際需要核給公假,銓敘部86年 7月12日之函示仍需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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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389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省人三字第10115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4條 說明;公假;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銓敘;職務;醫療機構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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