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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署修正實施「藥事法」第 102條之地區醫師得親自調劑之「醫療急迫情形」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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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0570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衛生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7衛四字第0033196號;藥事法 民87. 6.15;醫師調劑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臺灣省衛生處函(1998-07)。[函轉衛生署修正實施「藥事法」第 102條之地區醫師得親自調劑之「醫療急迫情形」適用範圍]。《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42/b9.html(2019/05/0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42/b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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