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置有法制人員之各機關,若改於編制表之附註欄增列「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視察、專員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同意准予支領法制人員專業加給,惟應就法制業務之質與量從嚴審核,並明定以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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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913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6府人四字第89605號;法制人員;專業加給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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