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案停職人員符合「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9條先行復職之規定者,雖得准其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行復職,惟仍須俟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始予補發停職期間內之本俸或年功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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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628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6府人三字第67777號;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9條 說明;公務人員俸給;公務人員獎懲;刑事判決;年功俸;停職;復職;撤職;懲戒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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