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部釋以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後,前經審定以委任第五職等資格暫准權理薦任第六職等技士(課員、科員或相當職位)職務有案人員,得繼續暫准權理薦任第六職等,及依「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規定調任與原技士(課員、科員或相當職位)職務列等相同之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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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961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府人二字第168075號;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5條 說明;公務人員;改任;調任;職等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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