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學校技術人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有案後離職,於民國83年 7月 3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修正施行後,於民國90年12月31日前可適用新「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6條規定再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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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890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府人二字第162509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6條 說明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說明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說明;公職;任用;技術人員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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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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