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82)年 7月 1日起,廠商出口設限紡織品,其因品名配額類別數量(重量)不符或轉銷其他設限國家等原因而需辦理修改者,應依規定程序持原輸出許可證(E/P)至紡拓會辦理修改手續,不得另行申簽一份配額專用E2 E/P,藉以取得所需之配額文件,違者,第一次將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再犯者,將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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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30693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府建五字第81852號;出口;紡織品;輸出許可證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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