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中轉任學校教職員,其轉任前之年資不宜分段由其轉任前之行政機關採其 1至 6月年資辦理另予考績,及餘未採計部分亦不宜由所轉任學校併計辦理學年度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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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30454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府人三字第46210號;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7條 說明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3條 說明;公務人員;年資;成績考核;考績;學校教職員;轉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6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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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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