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遴用具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任用資格之學校職員,經現職改派或辦理任用審查後,其依新職務等級換支主管職務加給,如較原支標準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惟調任其他學校主管職務人員,應依所敘本薪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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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30252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教人字第27733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說明;主管職務加給;學校職員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3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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