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規定各校校長在考核年度內實際執行職務未達 6個月,或留職停薪復職未達 6個月者,均不得考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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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10737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0教四字第100244號;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5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1-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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