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 以為零星家庭副業而賺取薄利' 尚非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之「經營商業」及第14條所稱之「兼任他項業務」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870218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76北市人貳字第 5225號;公務人員;兼職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87-03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