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國省營合營事業之審查權,政府及立法院宜讓步給本會對國省營事業之審查,若立法院與本會審查後發生歧見,?召集雙方之代表從中協議(中央投資佔百分之五十以上部份),並能以財政公開博取臺灣省民絕大部份之支持;二、關於臺肥公司所生產之肥料,應以自日本進口原價價格讓售與糧食局,並酌加適當之管理費後轉售農民,減輕農民之負擔較宜,若發生虧損應分別由中央、省政府按照投資額增資彌補或將已提之法定公積金撥補,不但能使農民諒解,而且合公司經營之原則;三、關於建議國家體制問題:1.應廢止省政府機關,一切由中央指令縣市政府辦理;2.中央、省政府預算應以量入製出之原則編列預算,節制無再生產之工程及節省浪費之必要;關於開闢北部橫貫公路問題;關於本省人口增加的問題;關於稅法的問題:一、從新改訂固定資產之(特別對於機械生產)耐久年度,建議除獎勵投資條例對於新設及新增加設備及增資擴展部份之機器設備合於該條例之規定者,有減免稅捐享受外之固定資產之耐久年度,應予減少,以便各營利事業多提折舊費,以資更新設備之用,現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耐用期限不及二年者,可列為損失,應予提高五年以下者,可列為損失,以資增加營利事業之無形資產,蓋投資條例規定,新設立營利事業五年內免繳所得稅;二、綜合所得稅扣除額稅捐、捐贈、保險、醫藥、災害及財產交易損失可扣除外,其他為公益或依法規支出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