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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區段徵收的宗旨應該是配合國家的重大建設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問題;關於請快擬一套都市計畫委員的聘用辦法之問題;關於徵收人家的土地來做灌排溝,廢除現有的灌排溝,將塊土地拿來公開招標之問題;關於萬客隆工廠登記之核准,他營業的項目和原來申請的項目不同,應可以吊銷他的執照之問題;關於中興紙業公司應如何改革之問題;希望你們能把中興紙業公司員工之職業保障及整個家庭生活列為最優先的考慮之問題;關於工作年資應合併之計算,至於已經發放的資遺費,可以從退休金中扣除之問題;不管是中興紙廠問題或唐榮公司的問題,問題都出在人,政府用人一定要有一套公平、公開、公正的制度之問題;關於六輕建廠用水減價,那所有民生用水也要跟著減價之問題。

關於小區段徵收的宗旨應該是配合...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more

2176/2201
議員董錦樹質詢:關於都市計劃,經過專家調查研討訂定計劃,通過法律程序予以公布,我們應該重視專家的意見,不應任由縣市長或幾位委員的意見修正訂定;對工業區的製訂,應注意到臺北市的情形,大部的工廠都集中靠大都市的旁邊,現在發生防洪問題,希望廳長對都市計劃除了注意都市的發展并應考慮到工業地區問題,目前臺灣的工業地區都是靠近都市,希望能輔導在農村建立工廠,以免影響都市的發展;對於推行工業政策方面,談到工業政策及農業政策我們當然主張能平行發展,但是我認為工業的進步比農業為快,影響農村經濟很大,請問廳長,我們的經濟建設常聽說起飛,而我們的工業製品將可推銷到外國去?出口與進口尚不能平衡,我們應儘量做到出口比進口多,才算是我們經濟的進步,將來有安定的前途,如出口比進步相差太多,如何談到工業的起飛?希望廳長對工業輔導應注意到此點;近年來物價很安定,但在糧食方面,米與麵粉照報紙的統計,今年比去年又降低一些,反觀日常品漲價,臺灣的經濟是否很安定?因此對將來工業的輔導及農業的推行,我主張要雙方面兼顧,依照主席的農工并重目標去做,才能安定農村的經濟,繁榮都市的商業,同時亦能安定臺灣整個經濟,如此才能算我們四年經濟計劃的成功;關於水利建設問題;議員張富質詢:關於農工并重問題;議員陳恆隆質詢:對於工業起飛問題,我主張要集中全省的游資才能發展工業,其中有關股票市場的交易法修改問題,應將股票的交涉辦法或是課稅辦法加以修改,可參考日本的辦法,辦法修改後,使老百姓的游資很願意投資到股票市場,如此才能集中所有游資,發展我們的工業,第二點,是要辦好我們的投資環境,我認為新嘉坡的投資環境是東南亞最好的,所以我希望要把投資環境做好,如課稅及市場方面能加以改善,使得外國的資本或華僑很願意在臺灣投資,如此游資可以集中,國外又願來臺投資,對我們的工業的發展有很大的幫助。

議員董錦樹質詢:關於都市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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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7/2201
議員葉國光質詢:一、有關海堤整建的提議;二、大家都知道;三、北區的水患,向來是省府最重視的一個問題,但臺北盆地的下沉,確是不容忽視的原因,前些日子有十一位臺大及淡大的教授們,共同研究出一套有效的解決辦法,並請有關當局設法給予支援,不知省府對這件事的態度如何?是否曾予以必要有效的協助?研究工作進行如何?目前有多少較具意義的結論?過去北區水患,絕大多數人責怪桃園縣石門水庫,以當初的原意和現在的情況,其構造及現有力量,對防洪工作實在有限,所以建議是否從其他方向來發現其原因,以治本方法解決這問題;四、關於水利行政的檢討;五、關於唐榮公司在楊梅購地設廠問題;六、關於工廠排放廢水影響農業生產問題;議員柯明謀質詢:一、補充葉國光議員工廠排放廢水問題;二、關於革新都市計劃積弊,請問廳長有何健全方法?都市計劃今日發生毛病,規劃時即弊竇叢生,糾紛層出不窮,計劃公布後仍可變更,同時公共設施保留地處理問題:原來是徵收期間不能超過五年,最多也是延長五年,都快期滿了,政府無力徵收,鼓勵地方設施也不容易,但這是人民財產,他們有納稅義務,而無使用土地的權利,政府無力徵收,則不應保留不准使用,人民蒙受這樣大的損失,如何補償,有何妥善辦法解決?三、本省水利協進會原屬各地農田水利會聯絡機構,但此組織已漸漸變質,不但工作缺乏內容,而且事務浩繁,增加農民間接負擔,當茲政府銳意積極建設農村之時,此一團體有無存在的必要?其現有事業及及人事經費,尤須加以檢討,以恰地方輿情,不知建設主管當局高見如何?四、都市建設應配合各方面執行,挖挖補補,是政府一大損失,同時對交通亦有影響,其情形到處都是;關於處理廢水應在設廠前預防,設廠人員對廢水的處理辦法應該自己要有,並不是在設廠以後,廢水產生了再來處理;議員蔡建生質詢:一、不論是廢水或空氣污染,賠償只是消極的作法,換言之:工業的起飛不能妨害農業的生產,此一原則一定要把握住,希望建設廳有此觀念去消除廢水及空氣污染問題,廳長意見如何?比如一家水泥廠,雖然裝了吸塵器,但為了要減少成本,平常不使用,原因在節省電費,此種廠商該當何罪?應如何處理?二、關於左營區草潭碑水污染問題,污染源之一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屬經濟部,省議會調查小組去時,他對環境衛生試驗所的技術人員說:因抽查時沒有通知我,我不承認,這種說法是否合理?環境衛生試驗所要抽查,是否要通知抽查單位?化驗的結果是否正確?抽查的效果是否正確?環境衛生試驗所是否有權隨時抽查?如無權隨時抽查,環境衛生試驗所應要撤銷,否則我們應維護他的尊嚴,關於草潭碑的水污染問題如何處理?本案是經過本會調查後,請建設廳迅速處理的;議員邱連輝質詢:一、在施政報告裡,我覺的都是如何制止公害的問題,此問題在本席的看法;二、我要補充有關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看法;議員張富質詢:關於空氣污染問題,請廳長答覆一下;議員蔡建生質詢:如果他有此設備,而不使用,可否每月抽查他的電表?像這樣處理,請問廳長是否有效?有無一定時間的規定?能使其在多少時間內辦竣?今年是民國幾年?經濟部是否會不受時間限制?議員趙森海質詢:一、剛才您說以後要將工廠處理得很好,恐怕是「紙上談兵」?日本有一家宗行企業,將其全部資本花在要完全把污水處理好還不夠,不知建設主管單位有無到外國考察過?應讓主管科長看看此種公害引起的可怕現象!臺灣省環境衛生試驗所沒有經費可以化驗,沒有經費可以採取行動,亦沒有機械,亦沒有技師,假如給他錢給他人,他不做,責任在他,敬請廳長重視此問題;二、去年我記得很緊急的請廳長幫忙,各地的海堤,各都市的雨水下水道規劃重建問題,這兩個問題說的多,做的少;講的快,做的慢;請廳長極力爭取時效;三、違章建築不加高、不加寬,算不算違章建築?新的建築法令是地下室是要百分之百,此法令還是最近才修訂的,請教議會有沒有百分之百的地下室?臺灣有多少公共建築物百分之百有地下室?如果原來沒有設置,要重新設置,不是整個建築物要拆除始能設置?還有一個問題?其中還有設置一個防火巷而未予保留,以上數點,牽涉到全省很多人的權益問題,請廳長答覆;議員朱有福質詢:關於空氣及水污染賠償部份,過去已陳情六年,尚未解決,六年來究竟賠償了多少錢?其次高雄市被害養鴨人家問題,向高雄市政府提出陳情,但該市政府表示:東營造紙廠係屬高雄縣管轄區,六年前的事,無從查稽,此問題到底要拖延至何日始能解決?關於改善問題,省建設廳指定,凡設立在縣市的工廠,應遷移至工廠指定區設廠,類似危害這麼大的工廠,應即依上項規定,予以強制遷離,該廠目前未受到任何處罰及何時始能澈底解決?不只是高雄,其他地區也有類似情事發生;高雄市是工業最密集,落塵量最多,污染最嚴重,所以我希望環境衛生試驗所,隨時主動前往抽查,以免危害人體;議員官來壽質詢:我補充趙森海議員關於違章建築之處理及私權之保障問題;向鎮公所租用,有合法租約書,並按期繳納地租,並有縣市政府他項權利之證明,難道還屬違章建築物嗎?因限期拆除公文至明天為止,等會與主辦科長聯繫好了;議員蔡建生質詢:關於違章建築,工廠管理等等,主辦單位的答覆,上推經濟部,下推縣政府,這是貴廳標準的太極拳人員,廳長蒞任後,非常想做好,對於這種不負責任的下屬,是否應予先行整頓的必要?目前講團結的時候,如何使能破除難關?先從不負責人員整頓,其次,趙森海議員的問題,請廳長一併答覆。

議員葉國光質詢:一、有關海堤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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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8/2201
一、現在之公共工程建設,呈現一種畸形現象,偏重在省級單位,對此廳長有何高見?二、本省優良技術人員為數不多,且集中在省級建設工程單位,省級與縣級建設單位,又無直接聯繫關係,所以各方面技術眼光不同,且省級預算寬裕,縣市財政困難,以致觀點不同發生很多錯覺,進而影響本省公共建設進步與發展;三、關於省級工程單位工程預算之單價,往往較地方之單價超出兩成以上的問題;四、請問廳長建設廳以及其他附屬單位在開會期間或開會之前,透過公共關係人員,邀請議會議員同仁上餐廳、上酒家、上舞廳,這種開銷不知廳長如何報銷?五、有能力的省級工程單位,平時工程太多,就無時間發展現代化都市應做的公共工程,縣市工程單位中技術人員很多,但缺乏實地工作經驗,這是互相矛盾畸形發展現象,應有所改進,廳長高見如何?六、聽說曾文水庫是一個多目標的水庫,集中很多優良技術人才與重大機器,我剛才說過地方建設人員無法獲得實驗機會,像曾文水庫這樣大工程,也未見邀請地方建設人員去參觀;另有一問題,關於水利局在曾文水庫培養的一批高級技術人員全部都是外省籍技術人員,是否屬實?七、地方政府對工程法令或實施細則有所疑義請示到建設廳時,建設廳很少有一種負責性的答覆,希望今後縣市政府如有請示,請省府能在法令範圍內予以肯定的答覆;八、臺北水源堤防、永和堤防,以及雙園堤防建造時,疏導堤外違章建築拆除,並取締高莖作物,但何以僅讓泉州街臺北工業公司之採石場存在,既然准採石場存在,亦應准臺北市政府在臺北第五水門外施設攤位,以解決中央市場之擁擠。

一、現在之公共工程建設,呈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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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2201
一、關於輔導手工業問題;二、在都市計劃區域,尚未完成公共設施者,不課地價稅,農地還是課田賦,但是以實際情形並不如此,比如:苗栗鎮以鐵路之兩邊五十公尺範圍都認定已完成公共設施,所以一律課征地價稅,其實,鐵路東邊是舊社區是街上,但西邊一帶比鐵路較低,且交通道路工程尚未完成,目前也是禁建無法使用建築,雖然是農地而課征地價稅是認為不合理,不符合實情,農民叫苦,一再提出陳情,縣政府也有專案請示,請問農地是否照舊課征田賦,但至今省府並無下文?希望建設廳有統盤之檢討,與有關單位之協調;三、最近省府頒佈,公路兩邊限建命令,(省際道路自中心點算起三○公尺,省道二○公尺,縣道一五-二○公尺,鄉鎮道一○公尺之範圍都不能建築。)1.假定這個限建命令之目的是在道路拓寬預定地內之禁止建築,而其目標是放在長遠之發展上,其用意雖然好,但是公路將來何時才能實現拓寬?尚未拓寬期間,其漫長悠久的過渡時期必定造成在地方上執行有很多之糾紛,麻煩,有不合理之現象;2.原有與後建之建築變成參差不一,而道路預定地變成空地或通往新建築物之小道路,浪費了寶貴之土地,政府無法收購時,地主有莫大之損失;3.原來之建築視為違建否?4.限建前新建而尚未完成之建築,處理上發生很多麻煩,例如水電設備之申請,商業登記,是否認為違建處理?5.此種新違建再增加,散在各角落,取締上會發生困難;四、在都市計劃區城外學校之新建教室須由建築師之設計,這樣規定是否合理?五、關於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上之改進意見。

一、關於輔導手工業問題;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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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2201
建議廳長五點:一、政府成立一個機構理應編列預算,舉例:礦務局預算都向煤礦業者收取輔導費及檢定費,每噸煤礦收取二點五元費用,實屬不該,哪有機構的費用由業者負擔,請改善;二、關於煤礦預算,近來曾聽聞要提高五點五%,照每噸煤炭只提升二十三元,而每噸煤炭之成本將近五百元,礦坑的設備改善機費,業者怎負擔的起;而一年一百二十三萬噸大部分是銷臺電和鐵路局,本席建議把煤炭過磅後再除去水分,也就是十五噸之煤炭就少一噸半,這點業者非常吃虧,所以對礦務局今後之政策在陳廳長領導下會有所改進;三、關於輔導和保安人員,明日礦務局要招考二、三十位,而投考者大都在礦場工作的,如礦務局再把這些人才請去,那煤礦業者之保安人員就難求,不然稍微不慎就移送法院,本席保證保安人員全由礦務局管理,薪水照政府規定交礦務局由業者支付,請廳長考慮;四、本席聽聞每擔煤碳收一元之福利金,且福利委員會又要增一元,本席絕對反對到底,業者現在已走到山窮水盡,豈有一切費用都要由業者支付,怎像個政府機構在輔導,請改善;五、目前本省火力發電廠改用油害人不淺,因所用之油都是四、五級的,將煤碳棄之不用,不但傷害人體,且浪費寶貴外匯,如以目前政策欺負業者,業者勢必關門;目前自銷煤炭要降價,而福利委員會要加重福利金,有否道理?本席再拜託陳廳長,招考之保安人員應考者大多數是煤礦業者知保安人員,本席負責,薪水由業者負擔,管理歸礦務局,每一礦坑派多少人由礦務局決定,請陳廳長和副局長商量。

建議廳長五點:一、政府成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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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2201
議員賴淵平質詢:一、臺灣現在之經濟政策是以農業發展工商業,以工商業培養農業,有三個原則:一是以自己的資源和勞力或者利用外國之原料和資金來增加生產,加強貿易,一是設廠限制之解除,對外採保護貿易對內採自由競爭,最後一點是主張對外聯營,對內應當放任,二、關於建築問題,什麼叫做違章建築,請廳長明確答覆,三、聽說建築法將要修改,那是不是違章之取締辦法要修改,請答覆,四、禁建區除水泥及鐵筋以外,是否都不准建築,請指示,所謂公用事業機關等房屋指的是什麼,很不明確,請指示。 補充質詢:未受許可而建築之違章與受許可建築,但未按圖面建築的違章不同,後者是否可准許補辦許可? 補充質詢:倘在住宅區域內提出申請,當局自不許可,若未給請准擅自興建,當然是違章建築,同是違章,但情形卻不同,後者與前者完全未經核准興建之違章不同,後者似應予更正補辦手續。 補充質詢:這點在建築法上有無不同的規定? 補充質詢:建築法第十七、十八兩條及同法第卅一、卅五兩條有分別。 補充質詢:需得建築許可的範圍如何? 補充質詢:都市計畫實施區建築法實施區有何不同? 補充質詢:李組長說都市計畫區與建築法施行區均須提請建築許可,而我的意思是都市計畫區與建築法施行區既有不同,究竟兩者孰寬孰嚴? 補充質詢:什麼地方需實施建築法?請以嘉義為例說明。 補充質詢:嘉義市是都市計畫區域建築法施行區? 補充質詢:都市計畫與建築法實行區均實施建築法,結果豈非兩者相同? 補充質詢:違章建築的取締在何區較為嚴格? 補充質詢:照這樣說在都市計畫區域內未取得執照即屬違章? 補充質詢:如是則在都市計畫區域外縱有違章,也不取締。 補充質詢:嘉義縣大埔鄉並非在限制區域內,但為何要限制建戲院? 補充質詢:市場是否包括於「公共事業等機關房屋」之內?

議員賴淵平質詢:一、臺灣現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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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2201
對於都市計劃問題,最近內政部規定: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工業區土地,與工業無關之使用一概禁止,就是說工業區域內之土地不得建築商店住屋,除了建工廠外,一概不准建築,對此規定各縣市發生很多疑義,社區內僅得建造工廠,政府一再強調高等水田儘量避免設立工廠;請教四點:一、工業區土地的限建有何法令根據?二、工業區土地與工業特定專用區有何區別?三、工業區土地與工業用地有何區別?四、對工業區土地之限建看法如何?如認為不合理不合情,有何挽救辦法?工業區土地以工業使用為主,而並未規定以工業使用為限,法令規定以工業使用為主,並非以工業使用為限,針對工業區土地限建的違法,不要以差不多答覆我;工業區土地與工業用地不同,所謂工業用地乃是投資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政府為適應經濟發展,應就公有土地編列為工業用地,公有土地不分配時,將私有農地變更使用,工業用地以前工業區土地就是工業用地,工業用地所限制的,為維護工業而將其用地限制甚嚴,較工業用地為嚴,工業用地從來不使用者不在此限,內政部規定工業區土地內有工業用地,可見工業用地高於工業區土地,工業用地既可以准許從來不使用,內政部根據什麼說不能使用?提出建議儘速派員到地方去調查實際情況,勿再留在辦公室,對於工業區土地限制的政策工業區土地與工業用地及特定專用工業區是有分別的,不得混為一談,而濫加限制、視實際需要適當地將都市計劃變更,將工業區土地加以變更,有關變更市計劃應按照程序即經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儘速辦理,至尚未完成程序前,應先將調查所得詳細報告內政部。

對於都市計劃問題,最近內政部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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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3/2201
一、我們的工人基本工資目前是六百元折合美金是十五元,提高基本工資是我們大家已經呼籲了很久的一件事,廳長在工作報告中近期內可以定案,但我們在報紙上看到的消息是九百元,是不是可以請廳長告訴我們內幕消息究竟決定了沒有?決定是多少?二、我們臺灣始終是停留在賣勞力之階段,我想應該轉變方向,應該從賣勞力轉變為賣技術;三、關於都市計劃方面,廳長在工作報告中指出:「實施都市計劃,首在開闢道路網,並建築其他公共設施,而本省地價一再上漲,收購土地,所費甚鉅,此外合法房屋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之拆除均費周章,皆為實施都市計劃之阻礙,但不設法解決,則計劃雖再完美,於事無補。」請問經過多方面深入研討之後,是否已找到可行辦法?是不是有什麼方案,可以讓我們議會知道;四、請教自來水廠的水質,到底臺灣的自來水水質有多少水廠已經達到可以生飲的標準,是不是要澈底檢驗一下?假如可以生飲的話,那就公開請每個自來水廠發通知給用戶,是不是可以這樣做?五、商品公開標價,推行不二價運動,現在實施的地區,不過只是在院轄市、省轄市及各縣政府所在地,我從來沒有聽過某依商電因為不實施不二價而被罰過,所以變成一個口號,應該怎樣想出一個辦法來以便積極推行不二價運動,俾使我們臺灣的商業信譽,商業道德不斷地提高;再請教廳長一個問題,就是陳主席在半年前曾經提出一個構想,就是逐步的適度的解除公園預定地,研究已經半年了,是不是已覓取到有效的途徑或辦法?

一、我們的工人基本工資目前是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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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2201
臺糖公司產糖均係外銷,希望臺糖公司將產糖外銷經驗與能力,用以臺糖公司所養的?,均予設法外銷,以解決與民爭利;其次請教陳廳長幾個問題,政府業經頒佈工廠廢水管理辦法,提到對新成立之工廠,應具處理廢水之設備,對已設立的舊工廠,規定通知它在一年內改善,超過一年仍不改善者,予以停業或歇業;現在臺南市數家工廠的污水發生問題,該工廠廢水管理辦法,係在本年十月三日頒佈實施,該臺南市數家工廠的污水,既然在該辦法頒佈後發生,如果建設廳始終不通知它改善,則所謂限期一年改善,此一年永久不會開始,無法依據該工廠廢水管理辦法規定於一年內不改善,予以處罰,拜託注意;再談濁水溪污水具體處理辦法的問題,至今多年始終無法解決,其原因是建設廳認為處理這個問題的法令不全,但事實上以現有法令對於公害,還是可以加以管理取締;去年本會組織專案小組前往實地調查,結果認為顯然有公害,所以本會通過一決案,該決議要省府提出一個根本解決辦法及不要使公害再繼續擴大;現在數家工廠還是放污水,我們一再命令,它一再故違,受害者四千以上的漁民,這一點陳廳長如何處理?又對根本解決方案何時能提出?這是第一點請教,第二點關於石門水庫花很多經費興建攔沙壩,這是否辦法?所以特別提醒對於曾文水庫興建問題,現在的經費,農民已至不勝負擔,如再發生這問題,效率減低,工程費又要增加,成為一個大問題,請陳廳長注意。

臺糖公司產糖均係外銷,希望臺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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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2201
議員張濰濱質詢:我首先要請教廳長,一件工程,新建與維護兩者那一種重要?剛廳長答覆說兩者同等重要,請建設廳寬列街道維護經費補助各縣政府,由各縣政府組織一個維護隊,維護縣轄內各鄉鎮的街道;其次,今後自來水廠要修護這些路面時,要有整套計劃,俾以保護這些街道平整;再其次,我在財政質詢時也曾拜託過鍾廳長,自從五十六年臺北市升格後,臺灣省大宗財源收入營業稅 減少了很多,原因在那裡?就是大公司全部在臺北市,只有工廠設在臺灣省,今後可否凡在臺灣省設廠登記時,規定其同時辦理營業登記;再有一點:就是商業登記,就是五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前,已蓋好的房屋要申請商業登記時,規定必需要附房捐納稅單,五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後要申請商業登記時,規定要附房屋使用執照,若房捐納稅單已沒有保存的,等於大不便民,但現要補繳房屋使用執照,又規定不準補發,萬一遺失的話要怎麼辦?如房屋所有權人移轉時,使用執照不能轉過去時怎麼辦?當時的立法重點可能要防止違章建築,但確產生了這個小問題;自來水公司成立問題:第一點,今後對於經營的結果,有沒有分配紅利?應該分配鄉鎮紅利,以供補助他們地方的建設;第二點,已投資下去的,應要估計財產,那估計的方法,是否依靠公定價格或者是市價?可否以市價來辜計較合理;第三點,對於公害問題,本會同仁都有共同的看法,既然這樣,我們應要迎頭趕上,不要再研究辦理,有好的辦法就趕快實施,對於發生公害的工廠,能改善的就馬上改善,有發生公害的工廠,暫時沒辦法研究出來的,就暫緩核准它設廠,如此才有效果。

議員張濰濱質詢:我首先要請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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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6/2201
首先請教廳長關於本年魏達及芙安颱風過境,北部受災甚巨,尤其是農田水利會灌溉系統受損嚴重,搶修工程報省後水利當局置之不理,理由何在?石門農田水利會灌溉內處理所有溜池情形辦理經過如何,請列表指教;石門農田水利會會費,水利局命令由金融機關征收,影響灌溉工程甚巨,因農民向金融機構繳納是件不容易的事,有否改善對策?石門水庫完成後,必須償還外債,但灌溉負擔比率過高,希望能予降低,建設廳有否此項計劃?其次有關電力公司方面請教,一、有人說原子發電設備成本及生產單位成本均過高,不知是否真的如此?高到何種程度?與火力發電比較如何?將來運轉的成本如何?如果成本真的太高,將如何處理?二、電力需要年有增加,因而需要大量燃料,建議政府考慮盡量用天然氣來發電;三、臺灣電力公司越發展舉債越多,本席以為公營事業最好多用本國資本,而少用外資,即不宜長遠的保證外人投資一定賺錢,而應使外人亦依市場情形而投資,自負盈虧的風險;四、現在工業用電和照明用電,差額很大,許多電器並不完全是照明用的,臺電?還是按照明用電的價格收費,臺電公司是否也可以依照用電量的多少,訂一標準,酌予降低電費?家庭用電達到相當程度之後其價格是否可以降低?臺電公司是否可以改善,不以使用執照為供電的條件?以發展電力;五、據聞電力公司將原有的股票一○○元改為五○元,另外增給股東廿五元,如此不啻是變相減少股東利益四分之一,實情如何?六、現在六十年度臺灣電力公司的利潤高達百分之十以上,利潤提高太大,電費太高,此點值得從新檢討之必要;七、臺電公司應加強設備避免發生停電情形,如發生停電應迅予修理以資便民,尤其工廠遇有停電損失甚巨,電力公司實有研究改善之必要;八、違章用電的罰款,年收多少?其用途及分配如何?政府對於非惡性的違章用電應先用勸導,而不宜隨便施以重罰;九、公務員經營副業似不宜比照營業用電來繳收費用;此外還有四點:一、本年遭受魏達及芙安兩次大颱風,水利會所有灌溉損害甚重,為何水利當局未接受北部水利會之建議搶修補助,置之不理,影響農灌?二、石門農田水利會管轄內處理所有溜池情形辦理經過如何?三、石門水庫負擔外債清還以灌溉負擔比率每年征收不大理想,有無降低之必要;四、全省水利會征收會費改為繳納金融機構後致使征收會費成績比低繳納會費影響莫大,影響工程建設莫大有無對策?關於水利會整頓方案,水費繳交金融機構,現在仍由水利會小組長代收,然後繳交金融機構之土地銀行及農會,這不是整頓辦法,你們都是在紙上計劃,農民絕對不會拿錢到農會去繳納;過去水利會雖有舞弊,但應嚴加管理監督,今後如有舞弊情形,應由會長負責,請廳長研究改進。

首先請教廳長關於本年魏達及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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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2201
茲接到北港鎮中和里全體里民連署情以:將使用『Nomalu Hekisan.』危險爆炸物之北港鎮中和里東南溶劑工廠即時停工遷移市區郊外設立,以護公共安全而保公眾生命財產,特提出請教幾點:一、現在設日本田端機械工業株式會社出品用Ether.脫指法機器有八家,為何北港鎮中和里東南溶劑工廠能破例特准設在人煙稠密的地區;二、根據臺灣省工廠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是否妨害附近居民之安寧,請問廳長是否有派員去切實勘查;三、依據工廠法條例第二十六條,工場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場屋及附屬之建築物地點,應由主管官署核定〔一〕凡製造品及其原料有危險性者;〔二〕凡物品製造時,所散布之氣體或洩出之液體危害公眾衛生者,不在市區建廠,那麼請教林廳長,東南溶劑工廠之設立與批准是否有違法律之規定;四、臺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聘請專門技術人員,檢查該危險工廠,為何林廳長身為該會主任委員,而任其東南廠擅自裝設機器登記開工;五、在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亦有明文處罰規定,前次本會有通過爆竹?火工廠不許設廠市街內,為甚麼比較危險的Ether溶劑工廠設在市街內之理乎;六、雲林縣政府報備東南溶劑工廠申請設立四十七年十二月建工五四五八一號和登記頗有出入,何以准其設立,又同一核准文號,何以核准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合;最後請教廳長該廠危害公共安全至大,可否令其即時停工,遷移市區郊外設立。

茲接到北港鎮中和里全體里民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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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8/2201
一、水利協進會對於全省各地農會毫無貢獻,應及早解散;二、水利法規明文規定,各地農田水利會之人事費不得超過總預算百分之三十,但各地水利會人事費用均已超過,請教全省如此情事究竟有多少?請報告總計數字及水利局應如何處理一併予以說明?三、全省各地農水利會之業務費與事務費應佔預算總額多少?何謂業務費?何謂事務費?其所佔比率如何?如未照規定比率辦理時水利局如何處理?以及那幾個水利會未照規定辦理?請將統計數字報告;四、全省各地農水利會之臨時員似漫無限制,編制員額究竟若干?水利局有無辦法加以管束?以及類此農田水利會有若干請統計報告;五、各地水利會除水利局正式核准列入正式編制之人員外尚有以種種名義借調之建設人員領取薪津者,時有所聞,是否適當?上述情形之水利會究竟有多少?合法否?水利局應如何處理?六、各地水利會之大、小工程均應通知營造廠商,但據悉,從未有過公開招標情事?均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包辦,殊屬非是,請教水利局有何對策?七、水利局人事非常腐敗,遽聞,無論是否合於規定,均得表示或疏通,否則屬下人員萬難達到其所請求,希望水利局能及時改善;八、地下水工廠處於全省各地開鑿深井當初,與農民所訂契約為農民負擔六成,政府負擔四成,但現在便成賣水方式,致人民以無法負擔,甚不合理,且賣水所得之款,存入水利局之規定專戶,但未然,為水利會流用者佔其大半,請教水利會對此情形有無嚴格管理?

一、水利協進會對於全省各地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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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9/2201
第一、二、七項請答覆,第三、四、五、六請參考:七、臺灣新興事業「理療院」、「純喫茶所」、「小型酒店」及「土耳其浴室」等,對風化、性病、犯罪、家庭秩序、國民道德及經發展的影響如何?地質調查所:分佈情形、山崩次數統計及其對策如何?硫酸錏廠:省府交代不要公開投標,請出售較好產品;物資局:為何不派別人列席;石門水庫:各溝渠的積沙、山崩,將來的預算、建造林設壩的預算,將來的計劃等?曾文水庫:調查水庫入水區;糖業公司:運甘蔗用的木橋損壞很多,按照舊定比率撥出三分之一的經費來修理;臺灣電力公司:農業用電打七折,基本費照算的辦法,立法院不肯;公共工程局:拓寬道路很好,只對一部份有利,要拓寬要先土地重劃;水利局:計劃出水利、河防兩基金,對於國家、人民貢獻很大,對於河防基金,土地所有人要出三成;一、工廠及礦場所排出廢水廢物,影響水質;二、違章建築,已成為都市發展之惡瘤,地下工廠,到處林立,破壞經濟秩序,影響經濟發展,加強各縣市之工廠及建築管理,並切實督促各縣市杜絕違章建築,澈底取締地下工廠;三、輔導協助全省各水利會決財政困難:1.提高政府的各項補助款;2.各項工程,應一律公開招標;3.輔導各水利會做到唯才是用,並限制員額編制,以防止浪費;4.農地重劃工程必須與水利會密切配合,以免浪費並減輕會員負擔;5.農田灌溉用電一定要七折優待;6.水利會收會費,應准免貼印花,日據時代就免貼印花;7.水利會的一般經費,應儘量節省;四、農地重劃時應由水利會參與重劃工程工作以期提高實質上之成效;五、爭取較多經費以期辦理曾文水庫有關水土保持工作之完;六、請令各縣市政府依據實際情形統一規定騎樓地坪面之坡度。

第一、二、七項請答覆,第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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