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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希望廳長對課稅必須要公平合理;二、希望廳長對稅法之解釋要統一;三、希望廳長對全省稽征人員之監督、指導、訓練等應予嚴格執行;四、希望廳長不可使守法者吃虧,而違法者獲利;五、希望廳長對目前被派至各縣市服務之稅務人員,其人事權可否屬于各該縣市政府管理?六、契稅課征法是否需要改善,各縣市對契稅之課征,係申請人向當地稽征處申請課其當時之不動產價格為標準,縣市政府所採取的辦法,我認為違背稽征條例規定,亦違背財政部之解釋,希望廳長詳加說明;七、關於貨物稅問題,據營業稅法規定,係營業行為在先,而課稅行為在後,惟貨物稅則課稅行為在先,而營業行為在後,對生產者課征所得稅,是否應先扣除貨物稅後並予計算生產者之收入;八、關於合作社課稅問題:1、合作社稅金龐大時無法經營,以憲法立法精神,是否符合政府輔導信用合作社之宗旨;2、信用合作社之土地並非個人所有,此係全體社員共有者,政府對信用合作社之地價稅課得過重,我所知之某合作社,此次政府所課之地價稅竟達廿餘萬元,如包括房捐在內,相信超貴卅萬元,該合作社照此課稅下去,不出三年就要倒閉,此種情形是否符合憲法所規定政府輔導合作社之宗旨?3、合作社所用賬簿,與一般商人所用不同,因合作社不算營利事業,這點是否需要,請稽征處驗印;4、關於政府認定合作社之利息為三分問題,完全不合實際,希望政府應予放寬;九、政府對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問題,希望廳長同情他們,迅速設法調整;十、關於臺南市政府使用民有地補償地價一千二百餘萬元問題,希望財政廳對政府所佔之民有地應儘速設法解決,以安民心;十一、土地之共有分割,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本人有疑問,希望廳長以書面答覆。補充質詢:我所問的不是合作社利息,而是普通公司對外借錢時的利息。

一、希望廳長對課稅必須要公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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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政治家云「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本席希望財政廳長根據此原則,作為財經政策,使民心悅誠服。補充質詢:二、四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逕行決定,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應予取消;三、四十五年度所得額標準之核定,稽征機關以時間匆促未經分業抽樣調查,亦未向各同業公會徵詢意見,不顧實際情形,閉門造車,隨便核定,與稅法完全不合,對工商界損失太大,財政當局必須負責;四、逕行決定不切實際:老百姓繳稅時,如能照政府所經營之事業利潤做標準,就不會出毛病;五、政府對民營印刷廠課百分之廿七之稅,其他如紡織業亦是同等苛酷,希望廳長接受民意,接受商業團體合情合理的意見;六、購買證制度未經立法程序,弊病甚多,工商業不堪其苦,請取消此項制度,另訂其他代替之辦法;七、農作物災害之勘查,老百姓之稻谷如受蟲害,縣市政府即會同稅捐機關和糧食事務所去調查,請省府派員勘查,總是遲遲不去,這種情形如不改善,農民怨聲載道;八、香蕉貿易輸日問題:蕉農生產運銷合作社,不准其對外自由貿易,袒護青果進口公會獨占利益,中間取利,屢次建議均不通,請廳長具體答覆;九、財政稅務人才起用本省幹部太少是何道理?十、漁會應與農會同樣免稅,這點意見請廳長採納;十一、獎金制度要廢止:公務員既領政府薪津,檢舉逃稅人員所得之罰款應歸國庫,何必在領獎金,廳長有否要下決心取消?十二、關於預算之批評:政府向農民所征之稅收應還原給農民,為農民謀福利之經費應多編列點,現在編的太少,請答覆。我所說與商人勾結係指生產運銷合作社,不是說你們勾結。

古代政治家云「財聚則民散,財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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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一再建議以駐廠稅務人員查驗、完稅、出廠後放行,希望當局體恤民困,轉請中央修改簡化;二、稅務人員調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每人帶一本「營利事業所得稅工作手冊」,希望當局對這手冊的印製必需經過公會慎重洽議,以免發生錯誤;三、空頭支票滿天飛,致使社會對支票不敢置信,失去支票的效用,是不是政府要下大決心,以立法來預防未然;四、公賣局對收購菸葉制定成本基數與調查成本單位的計算,依照實際開支相差很多,希望確切調查,以免菸農望受損失;五、對於煤炭限價部分貸款利息,實在太高,請按照公營事業的貸款利息,才是合理;六、煤調會的盈餘不應該繳庫,因為該會的收入,都是煤礦業者及消費者身上抽出來的血,應當用在輔導煤礦業者方面;七、煤調會所保管煤礦業者的外銷基金,應提出來作為鼓勵新坑開發或貸款之需,以促進煤炭增產;八、對於稅務方面,有幾點建議:1、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或稅捐機關查定稅額有誤,必需退還稅款者,應該盡速退還,希望改善;2、現行各種稅的稅率,都偏高,希望廳長顧及臺灣工商業的前途,下決心改進;3、稅務人員態度傲慢,商民去稅捐處詢問時不理不採,希望廳長改革此不良作風;九、公教人員待遇問題:如不迅速調整,將使公務人員的操守日形敗壞;十、在提倡勞務出口政策下,應將成品進口關稅提高,原料進口、關稅降低,以期避免勞務進口一案,請廳長轉請財政部修改。補充質詢:關于房捐問題,鄉間山上用土磚砌造的簡陋房子,每期要繳二三百元,居住山僻鄉村人民太苦,力難負擔,房捐委員會人員因路遠未往調查,遽行決定。

一、本人一再建議以駐廠稅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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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對財政廳過去所做錯的事,列舉幾點批評:一、推諉責任:直屬財政廳的各縣市稽征處都辦的一塌糊塗,天黑地暗,常為了一件小事,由第一課推到第二課,第二課推到第三課,到第三課又推回來,今天、明天地延誤下去,真是勞民傷財;二、內部分裂:稽征處長有處長的辦法,審核員也有審核員的派頭,尤其服務精神的離散,一點也沒有團結,相互間不能同舟共濟,而是同床異夢;三、財政廳所屬各稽征處既有處長主持萬事,並負督導之責,為何還要直接派審核員,一個稽征處內為首的太多,害了老百姓;四、陣容欠佳,現在稽征處內部人事陣容,大部是臨時員,為節省經費而失大事,結果弄得錯誤百出,老百姓要申請退回稅款,手續困難,因此中途而廢或放棄,有的辦妥手續復隔很久才能退回,希望財政廳特別加以糾正;五、抽頭問題:當查到一件違章的案件事後,處長及以下課長及有功者多可分到抽頭,使老百姓「有頭抽到無頭」因此他們對違章案子是特別勇往直前,弄得老百姓苦不堪言,對這點請財政廳切實注意;六、自從耕者有其田政策實施以來,大業主小業主全部都沒落了,現在正應全力培養農民啟發農村,但到現在為止還在沒達到最高標準,聽說稽征處最近還要他在自來水稅單上貼印花,這真是政府變相向佃農榨取,希望財政廳不要這樣做。對根基未固的農田水利會、漁會、農會中職員的薪水,不知有無特別考慮?全省各金融機關中,對農民最有貢獻者莫過於土地銀行,最好水利會的公庫由土地銀行來承辦。

本人對財政廳過去所做錯的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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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修改公有土地出租為基地地租金規定年收申報地價額百分之十為地租金,殊感太高,應該打折減少,以符國父遺教「節制資本平均地權」的美旨;二、基隆八斗子長潭避風港修建預算六十萬元,經費雖少,惟事半功倍,本人建議政府在審查預算時,應參照提案辦理,雖有困難亦不應刪除,俾維持政府威信;三、對於培養稅源之改良,增產事業費預算編列太少,如何可以配合第二個四年經濟建設計劃呢?本省歲出總預算,是百事待舉之通盤方針,然對於農林工礦增產改良獎勵指導經費,可說微乎其微,尤其是各縣市政府對增產事業費更微少;四、營利事業所得稅查定結果,被逕行決定,實不合情理,請貴廳予以考慮改正:1、逕行決定利潤率是否合法?2、逕行決定不合實際;3、應受逕行決定之處分應有三種(一)不如其申報者,(二)不能提示賬簿文據者,(三)虛偽不實者;4、具體辦法;五、關於本省樟腦生產事業問題:政府可鼓勵人民爭取外銷,俾裕國計民生;六、據聞有某營造廠商,前承建軍事工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扣起軍方供給之物資,作價扣為工程費,嗣後因查稅人員認為不合作逕行決定,使廠商吃虧甚巨,此事廳長知道否?七、本會第二屆第六次大會提案決議通過,請於基高兩港建設工程應有長期繼續計劃,廣撥「港工捐」充為該港建設,以符「以港養港」之港工捐征收辦法意旨。

一、請修改公有土地出租為基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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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就財政廳長:在四十五年度物資局、糖業公司及公賣局等有無以一億三千萬元購買花生製造花生油及豆餅?請先答覆。補充質詢:一、請教:利用公家的錢來做生意,是否要向議會報告?以鉅款購買花生製造花生油、豆餅,這利益究竟編在那一部份?政府為何要跟民間競爭生意?二、臺銀及其他銀行應舉辦房屋抵押長期貸款;三、對於進出口商限制問題:我認為政府應發進口牌照,同時也可購進原料,才能救濟一般工業;四、現在全省冰果店都課征筵席稅,這種辦法在法令上是否有根據?為何財政廳未予處理而任使各地稽征處亂征?應請改正;五、關於稅單保管期間問題:希望廳長趕快規定保管稅單期間,使人民知道保管多久;六、關於舊欠稅問題各地方時有重複,多出的錢到底如何處理?希望趕快想法改善;七、關於小店戶收據不能報銷,其理由究竟何在;八、稽查人員是否不管早晚無論何時均可進入工廠商戶中搜查,現在各縣市都頗有怨聲,希望財政廳從速予以處理;九、最近聽說稽征處即將改為省級機關,是否是真的?此事外面謠傳很多,請廳長答覆;十、編制外的人員是否可兼任課、股長及福利社主任?請廳長指教。營業稅也要查帳,你用這做理由擁護稽查人員與商人刁難,是不應該的。

請就財政廳長:在四十五年度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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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預算編成諸問題:歲出經常門與臨時門及賒借收入之編列,;二、課稅程度問題:課稅應該有原則,不可隨便課,稅率應該輕,無論稅政多壞,假使稅率輕,便是好稅,否則皆為壞稅;三、愛國獎券問題:愛國獎券在預算部門編入臨時門,此影響國家經濟非常大,現在希望有一個解決;四、四大公司開放民營問題:四大公司經營管理問題,希望政府本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對其經營管理注意,不可時使地主損失,希望政府研究;五、臺灣銀行問題:希望臺灣銀行做到是銀行的銀行,不可僅做一個公庫而已;六、貿易問題:臺灣現在經濟環境,貿易非常重要,政府如研究貿易,應以民營為主;七、公賣收入:希望公賣局設法將業務發展到海外去,不可僅求在本省發展;八、物資局其組織為調節物資,及輔導民營企業,現物資局以政府雄厚資本做生意,與老百姓競爭,這種矛盾政策,物資局應該撤銷。補充質詢:物資局對政府方面有財政目的,既有財政目的,已違背當初設立宗旨,應當撤銷。港工捐和防衛捐,照預算法屬於臨時門或經常門。

一、財政預算編成諸問題:歲出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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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逕行決定,財政廳是否有什麼好辦法?補充質詢;統一發票廢止掉,就是最好的辦法。逕行決定不合理地方,可能是下屬人員搞錯。關於課稅異議時間問題,超過異議時間,任何不合理情況,都要繳納,本來寫錯是稅捐機關行政上責任,不是納稅義務人責任,應當准其異議才可以,將來可否改善?簡易會計制度實施以來,商人對會計記帳不瞭解,是無派人指導,這在行政上、輔導上是有責任的。關於漁會課稅問題,現在全省人民團體都沒課稅,獨對漁會課防捐稅所得稅等,漁會是最苦的團體,要課稅是不合理的。漁會若有紅利,應予課稅,但哪一個漁會有紅利呢?

對於逕行決定,財政廳是否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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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買證及三聯式發票問題,政府為達到收稅之目的,不厭其煩,而民間為要求納稅均等,故對於未盡合理之處,當有所指摘;2、毛利率決定不合實情,應予減低;3、消耗率硬性規定不合實情,應再重新調整;4、報載政府機關某秘書長對于改善外銷辦法問題,聲明政府不希望勉強爭取,為數甚微的一點外匯,而使新台幣貶值,對此點本席不能瞭解,亦是全省人民所不能了解。補充質詢:希望廳長命令他們應符合各工廠條件來決定消耗率。

1、購買證及三聯式發票問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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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財政方面:1、我國國民存於外國銀行之款,其數目共若干?2、我國國民存於外國銀行之款,數目驚人,有無具體辦法與措施,使其改存本國銀行;3、本省民營工業,因受暴利剝削關係,非常危險,是否有具體辦法,以資解救?4、各縣市零售市場之興建為適應民間需要,加強管理攤販為目的抑為營利盈餘以裕縣市庫為目的?5、各經營冰淇淋商店,代為扣繳筵席稅,是否合理合法?6、人民納稅金未經調查緣由:逕行處分滯納罰金及本額是否符合情理?7、每年罰款獎金,請問各縣市主管人員以及貴廳廳長副廳長科室主管,每年可分得若干?8、財政廳對人事調動,是以通盤臨時制,機動個別制,循環淘汰制,請於說明;二、對於稅捐方面:1、稅單保存年限多少?2、歷年來欠稅情形如何?3、催繳方式利用法院警察,是否合理?4、人民對納稅觀感如何?5、年來漏稅案件辦理情形如何?6、稅捐處改隸直屬省財政廳,用意安在?是否可以恢復以往制度?三、建議臺灣銀行方面:1、愛國獎券舉辦以來,其盈餘利潤如何?2、發行量逐年增加情形如何?3、給獎金額,是否可以斟酌提高一倍?4、嗣後獎額是否可以依據發行量隨時調整?四、關於公賣局方面1、菸酒是否要改善,有無具體方案?2、目前菸酒價格與成本之計算如何?3、菸酒定價是否合理,可否酌予降低?4、目前菸酒外銷情形如何?五、關於銀行問題:現在各銀行主管人員與不良商人勾結,貸款給予商人生意,報告中說窮人也能借到,與事實不符,請臺銀以書面答覆。補充質詢:主辦人員與地方的人有勾結情事,地皮漲價,可賺二百萬元,希望趕快派人去調查。

一、對於財政方面:1、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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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之簡易記賬,購買證制度,營業所得稅的三查制度,毛利率逕行決定的硬性規定等等,皆屬法之弊生制度,亟待廢止或重新修正,以收福國利民之效;二、關於嘉義縣補償金問題,應特別考慮;三、有關教育經費,全省國校教室遽聞尚欠十千餘間,請問廳長有無統籌辦法增建教室充實設備?四、本省中等教育年來大有進展,困難在財力未能配合,請問廳長有無補救辦法?五、掃除文盲一案,各縣財政困難,以致影響工作推行,請政府先行寬籌經費;六、本人對于省府最近所頒「臺灣省各縣市鄉鎮四十年年度預算編審辦法」第八條第八款,「縣市各機關學校員工實務配給運什費比照省級辦理」,在各該機關學校核定經常費內存撙節支應,不另編列」一節,有很多不解,請廳長見教;七、有關各縣市暫付款問題:各縣市暫付款有自第一屆拖到本屆尚未准報銷,制移交發生問題,影響預算執行;八、物資局:1、物資局配售美援黃豆及其他各類物資調配對象,如何規定或限制?此項限制係經何種單位決定?2、雜貨商雖無糧商營業執照,所營為零售民生日用食品,過去除雜糧商有承銷機會外,雜貨商受該局條件所限制,先後函催請配未得要領。雜貨公會聯合會,對黃豆請配屢次函請未有見覆,原因何在?3、雜貨商確屬直接供應消費者,能獲配可減輕進貨成本,也減少消費者負擔。補充質詢:關於剛才所說嘉義縣逕行決定的實例,稽征處在接收複查申請廿天之內,應把結果答覆納稅義務人,請問經過廿天尚未答覆,應如何辦理?

一、現行之簡易記賬,購買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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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問廳長:1、如何才能發展經濟來培養稅源;2、如何以求公平合理合法課稅?3、如何集中稅收為有效分配;二、逕行決定的問題:稅務人員對「逕行決定」的自由越量權,以較司法官可謂過無不及,「逕行決定」之後,即不能複查,使納稅人感到不滿;三、縣市長往往因競選時未被提名,即將不能解決與其有利害關係的問題,提出解決,如都市市場的許可,使附近地價上漲等等,在其卸任人可異動之前,此類問題發生甚多,應迅防止並督飭清理;四、報載各縣市財稅機關,將一律改隸省政府財政政廳直接管理,請問這種措施,對於地方自治的整個系統,是否有所損害?假如各廳都將有關縣市之科室改制由省直接管轄,那麼縣市組織不是多餘了嗎?五、省府疏散中部,在臺北房地產將分批標售,有關處分辦法,省府曾於本會上屆大會送會審議通過在案,報載該項辦法,經省府呈報行政院修正核定,但不知核定內容已否函知本會?六、省認為縣市代管省有財產管理不善,擬將省在縣市的公產代管部分,撥給縣市為公產,任其處分,未知財廳可曾想出第二步方案,來解這個問題;七、對于稅捐問題:每日報紙上所登省政府及稅捐稽徵處關于稅捐的公告,未看報者何能得知,似此征稅方式,實應加以改良。

一、請問廳長:1、如何才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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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房捐問題,不但高雄、臺南、彰化、臺北皆是如此,是主辦人員錯誤,應該改正;二、關於出國留學生匯款有何改進辦法,其所須知保證金是否取締在內?三、現在貿易牌照申請,不顧實際需要,使貿易商變成特殊階級實屬不當,應重新考慮調查實際情形,准其自行申請外匯才合理;四、四十六年度中央、省、縣市鄉鎮預算數各多少?聞政府欲提高稅率,是否屬實,不合理的稅率,可能引起各種不良現象;五、稅務人員風紀,逃稅與稅率,政府各種措施有漏洞,迫國民走上違法途徑,廳長應趁此機會考慮減低稅率,使百姓喜歡納稅,稅收增加,亦不會發生稅務人員有不法情事,請廳長考慮;六、基層地方自治財源問題:縣市鄉鎮財源須靠省府統籌調度撥補,,不但浪費且影響行政效率,請廳長改革;七、改善稅制問題:1、稅目應簡化;2、稅收劃分採用分成辦法或附帶辦法;八、統一發票及購買證的問題:因統一發票附有種種麻煩和罰款辦法,大家主張修正統一發票之意旨亦在此,請廳長考慮,廢止統一發票。關於記帳查帳問題:拜託廳長,如記帳之商戶有錯誤時,應予以指導糾正,不要用逕行決定,以獎勵商人記帳。

一、關于房捐問題,不但高雄、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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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捐課征問題:貴廳是否對全省各縣市作如此通知全省各縣市照本期房捐稅課征的稅率,較前提高四成;二、廳長工作報告中,發表除臺北、高雄二市財源充足外,其他縣市財源省庫皆有補助,高雄是只有少部分商人,且多生意蕭條,希望貴廳考慮不可以說高雄和臺北一樣而予以課高稅;三、青果貿易機構問題,希望財政當局對于貿易機構,要整理好,使蕉農可議直接向該機構辦理,請當局嚴格改善,救濟蕉農;四、高雄市蔬菜市場承銷人要求續准免開統一發票,該市場承銷人以前可免開統一發票,現在又命令高雄事稽征處飭其一定要開統一發票,現在全省各蔬菜市場皆未開統一發票,只有高雄市蔬菜市場承銷人要開統一發票,理由何在?五、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管理之日產房屋,代管部奉令通知承租人申購,高雄辦事處人員可以證明該婦女確實曾到辦事處去申購過,因為手續不合,再回來辦手續,故情有可原,應於體諒,請廳長同情,能否照舊價申請。補充質詢:對於高雄市果菜市場承銷人開統一發票問題,希望廳長通知高雄稅捐稽徵處暫緩實施,幫助承銷人。

一、房捐課征問題:貴廳是否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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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稅未盡公平合理:課稅公平合理,實為人民最基本的要求,才可以使納稅義務人樂意繳納,亦為本人對廳長深切的希望;二、目前財政統籌調度時期,對於鄉市鄉鎮各級財源,固然無從劃分,但最低限度要有一項具體辦法,以免長期依賴上級補助,而得扶助地方自治之健全發展;三、戶稅稅制改革後之鄉鎮市財源枯渴,難予推行地方建設,其不足額如何補救,請具體原則補救辦法,以安地方自治基層工作人員;四、依據施政報告中四十六年度售賣各鄉鎮市財產補充不足,此是一時之措施,各鄉鎮市財產是數代積蓄,一但開空,是非久計,鄉鎮市長難於做到,有無具體辦法充裕基層?五、實施耕者有其田所搭配的三成公司股票,因為市價下跌,地主損失過大,政府為著維持信譽,及體念地方困難,此種股票差額,實應設法補貼,以地主吃虧。補充質詢:關於四大公司股票票面額與市價相差如何補救問題,仍請廳長指教。

一、課稅未盡公平合理:課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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