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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臺灣土地銀行管有高雄市前金段二一二地號等廿七宗省有土地擬予處分案,擬出售土地,請審議案。本案經第五屆第四次臨時大會第四次會議決議:一、高雄市部份: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出售。二、臺南市部份: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讓售。三、臺北市部份: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出售,惟內有兩筆畸零地,似可單獨使用,為慎重計,應請財政廳複查後再咨送本會核議。臺灣省政府函復本會六四年一月二八產一字第三○七二號囑查復臺灣土地銀行擬處分之臺北市龍安坡段四-二一、五-六五地號二筆土地,可否單獨建築使用乙案,經該行函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查復四-二一地號土地可單獨申請建築五-六五地號土地應與鄰地合併後方可建築,經決議:「一、臺北市龍安坡段四-二一號土地既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查復可以單獨申請建築自應公開標售。二、至於龍安坡段五-六五號土地,業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認為應與鄰地合併後方可建築,自應依照畸零地使用規則有關規定公平合理讓售與鄰地業主。」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灣土地銀行管有...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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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本省公路局代管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一○三巷三○號及信義路二段一六一巷八號省有無須保留公用宿舍房地擬予出售,請審議案,經決議:本案房地基於下述三點情形,應該省政府暫緩處分。「一、本案房屋迄今既尚未辦妥產權登記為免發生產權糾紛不宜急於處理。二、本案土地位於繁華地區地價甚高省府將以何種方式加以處分,在提議案中,尚無明確表示,故未便遽予同意,以免有損公帑。三、據說明本案土地其中之一筆將讓售與農工企業公司,由該公司興建房屋出售,另一筆則為標售,何以不同?且省有財產是否可按此方式由某一公司牟利,值得考慮。」暨臺灣省政府函為該府擬處分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一○三巷三○號等兩筆省有房地,擬出售,請審議同意案,經決議,同意依省有房地出售辦法有關規定公閞標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本省公路局代管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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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送花蓮縣政府擬出售代管花蓮市花蓮港段六-一號等二四筆省有非公用土地及玉里鎮中山路二九二號省有非公用房屋一棟,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同意依照省有財產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出售。暨臺灣省政府函為花蓮縣政府擬出售代管壽豐鄉豐田段二三八九-一七五號省有非公用土地,請審議案,經決議:退回,請省政府查明經過情形後,擬定處理方案送會再審。暨臺灣省政府函為花蓮縣政府代管壽豐鄉豐田段二三八九-六四號省有土地前經辦理處分程序,奉行政院臺五四財字第五○五○號令核准出售,該府六七、七、二○府財五字第六七三四七號函送同段二三八九-一七五號土地擬出售案,因該筆土地係由原二三八九-六四地號分割毌需再依出售程序辦理,請准予註銷案,經決議:准予註銷。

臺灣省政府函送花蓮縣政府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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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民施柯時請願為請臺灣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准承租或承購日產房屋案,推請議員郭國基(召集人)、呂錦花、郭岐、陳愷、姚冬聲組織小組調查報會略以:本案係施林兩家糾紛,屬民事爭訟案件,應請請願人循司法途徑解決。暨臺北市民林壽峰陳情為施柯時以侵佔之手段偽造事實,以便承租或承購懷寧街四十五巷四號之房屋,請轉主辦機關秉公處理案,送交施柯時請願案調查小組參考。

臺北市民施柯時請願為請臺灣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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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民陳森章請願為請臺糖公司撤銷對臺東縣豐樂段八八一之二一、二三號內建地(六三七坪)拆屋還地之訴,並准由民承租使用,以安民居案暨楊劉冉妹請願為請臺糖公司轉飭臺東糖廠援例,准民承租現時使用之建地案,二案併案經決議「為體恤請願人困情請臺糖公司予以同情,另撥土地讓售遷居」送請臺糖公司辦理。復據臺東縣民吳文章請願為請臺糖公司准將民建屋地出租請願人或十年內請願人設法搬遷案,送請臺糖公司併予辦理。

臺東縣民陳森章請願為請臺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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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林務局所屬蘭陽林區管理處經管羅東鎮十八埒段一三一號等三筆省有土地及地上房屋二八棟暨大甲林區經管座落臺中縣豐原鎮下南坑段五七二-二地號等三筆及地上房屋五棟,擬予處分,作為各區農業改良場收購使用農會土地之財源。省政府已於五一、五三年分別送准本會同意,因屬重複,省政府函請惠予撤回原案,經決議:應予撤回。

臺灣省政府函為林務局所屬蘭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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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臺中市政府代管東區旱溪段三六四-五五、南區下橋子頭段二七、二七-二、二二-四、西區中民八小段九-十四、利民段四小段一-六、三民段四小段三-八、平民段三小段二-十六、二-十七、後?子段二五二-二六五、二五二-二六六、二五二-二六八、二五二-二七七、二五二-二八二、北區水源段二五八-三七、南屯區同安厝段一三一、一三一-一、南區下橋子頭段二二三-四號等省有公用土地十八筆,擬予出售,請惠予同意案,經調查後決議:同意依法出售,惟在南屯區同安厝段一三一號林地及一三一-一號?地,係由璐珈工專所租用,於出售時應請政府注意是否作為學校用地。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中市政府代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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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第一住宅公用合作社理事主席蔡炳煌請願為物資局無意中越界錯購該社圍牆內承租之房屋基地一半(地段基隆市東信段二小段一0-五號省有土地一筆),再三懇乞迅賜協助解決,以免官民爭地之不良現象反映於此三民主義模範省案,本會推請議員葉寒青(召集人)、郭雨新、陳根塗等協調解決,嗣擬具調查報告書,送請省政府辦理。省政府函復,該筆土地經本會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辦理出售。

基隆市第一住宅公用合作社理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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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市民盧榮火請願為承租之省有基地因售價核定過高,再三陳情當局重估,未蒙採納而將承購保證金予以沒收,請主持正義派員調查設法補救以維權益案,經決議:送請省政府重新查估出售,並准將保證金抵繳土地價款,以求公平。省政府函復以:「盧榮火原繳承購保證金仍照前令予以沒入,至售價准按六0年五月六日公告現值每坪六三、000元計算讓售,並征得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經函准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函復:「本案存備查核」,並另飭高雄市政府遵照辦理。

高雄縣市民盧榮火請願為承租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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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鐵路局擬出售經管雲林縣林內鄉中正路六四號省有房屋及附屬基地雲林縣林內段四九四、四九五-一省有土地,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以原有宿舍破舊不堪,不僅影響市容,復阻礙市區之發展,在業務上亦無保留之必要,為促進地方繁榮,同意標售。惟該土地及建物係日據時向黃立君所征購至民國五七年十一月間本會受理黃立君請願,並組織專案小組調查結果,提報本會通過在案,既認為黃立君為本案土地之緣故,仍請省政府考慮其優先承購權。案經省政府函送內政部查核,依照行政院令,對於省有房屋予以出售一案,經核與土地法第二五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准公開標售。至於本會建議黃立君為本案土地緣故關係者,請予優先承購,因與土地法第一0四條、一0七條規定不符,未便照准,經決議:「應予備查」。

臺灣省政府函為鐵路局擬出售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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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菸酒公賣局(板橋分局、新竹分局、板橋酒廠、樹林酒廠)擬出售經管臺北市古亭區龍泉段一小段三一○、新竹市復中段八三二-一、八三○-二、光華段一五六七、一五六五、板橋市文化段二七九七、臺北縣樹林鎮彭福段樹林小段三六五-五、三六五-六、三六四-一地號省有非公用土地九筆及地上眷舍房屋,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一、同意依法辦理出售。二、出售清冊備考欄內「本案土地於完成處分程序後七年內辦理出售」部份修正為三年內辦理出售。暨菸酒公賣局新竹分局擬出售經管新竹市復中段八三○-二、八三二-一地號及光華段一五六五、一五六七地號等四筆省有眷舍土地及地上房屋四棟,已逾原訂處分時限,鑒於該局亟待繼續處分該房地,准予酌延出售年限至民國七七年七月底止,請備查案。經決議:同意。

臺灣省政府函為菸酒公賣局(板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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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檢送苗栗縣政府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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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南投縣政府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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