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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省立臺北工專擬出售經管臺北市城中區北平路十、十二號、十四號、十六號、林森北路九巷四號、六號、八號等六戶省有非公用眷舍房屋,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同意現狀標售。案經省政府轉准內政部函示,應請省政府將處分時限補送備查,並於房屋完成處分程序後三年內辦理出售,請備查案。經決議:准予備查。暨臺北工專教師張雁文、樊哲智請願為懇請本會於本會期審議(七○府財五字第一○七一○七號函,即臺北工專擬出售土地案),經查案函復。

臺灣省政府函為省立臺北工專擬出...

。 1981-03-18 版本:原件 來源:承 保存狀況:良好 備註:參考典藏號0032230170019 0032230170057 .....more

1606/1630
臺灣省政府函為秘書處所屬省印刷廠擬出售經管臺北縣中和市漳和段二八張小段十七-一、十八、十八-二、二○-四、二九、二九-一、三○、十七-二、二○-二地號等九筆省有非公用土地,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一、畸零地部份同意依照公有畸零地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二、其餘部分同意依照省有財產管理之規定標售。暨七一年,因中和市漳和段二八張小段十八-三、十八-四為一狹長國有未登錄地,位於已報請處分之同段十七-一、十七-二、十八、十八-二、二○-四、二九、二九-一、三○地號等八筆省有土地中間,為增加土地利用價值,擬予出售,請審議案。經決議:同意依法令規定標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秘書處所屬省印刷...

○-四、二九、二九-一、三○地號等八筆省有土地中間,為增加土地利用價值,擬予出售,請審議案。經決議:同意依法令規定標售。 1981-03-28 版本:原件 來源:承 保存狀況:良好.....more

1607/1630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南縣政府擬出售代管新營鎮新營段九○八-三、九○八-一九(同意更正為九○八-七九)、柳營小腳腿段一九三、果毅後段四○七二、官田番子田段三八五-三一、安定港口段三三○九、玉井玉井段四一六-一五、四一六-一八地號省有非公用土地,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一、編號一、三、四、五號四筆土地應以保留:俟鄰地所有權人取得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後再議。二、其餘土地同意依法辦理出售。三、出售清冊擬出售方式欄內註明:修正為「完成處分程序後三年內辦理出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南縣政府擬出售...

序後三年內辦理出售」。 1981-04-14 版本:原件 來源:承 保存狀況:良好 0032230170064 .....more

1608/1630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灣土地銀行擬出售管有高雄市苓雅區苓東段一○一九-一、鹽埕區忠孝段一小段十一-一、十-三八、臺北市松山區延吉段一小段五六四、古亭區永昌段四小段十六地號等五筆眷舍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六棟,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一、同意依法辦理出售及就地改建。二、出售清冊備註欄內:修正為「完成處分程序後三年內辦理出售」。附帶意見:就地改建應依建築法令許可範圍內建築至最高層,以充分發揮土地利用價值。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灣土地銀行擬出...

源:承 保存狀況:良好 0032230170066 .....more

1609/1630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灣省農工企業公司所有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金華段、大同區文昌段、城中區福星段及臺北縣樹林鎮彭德段土地計八二四?九一七坪擬依營建計畫合建國宅及自建自銷,請本會勘查同意案。經調查後有三點決議,送請省政府報會後再議。案經省政府檢送補充說明及合建國宅協議書。經決議:一、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四小段六九七、六九八、七○○等三筆土地同意與鄰地協商合建。二、臺北市大同區文昌段二小段四六九號土地係屬畸零地,同意與鄰地協商合建。三、臺北市城中區福星段二小段四七○號土地同意依法現狀標售。四、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十八、十九、二○等三筆土地同意與臺北市政府依合約建國民住宅大樓。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灣省農工企業公...

北市城中區福星段二小段四七○號土地同意依法現狀標售。四、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十八、十九、二○等三筆土地同意與臺北市政府依合約建國民住宅大樓。 1981-07-11 版本:原件 來源:承 保存狀況.....more

1610/1630
臺灣省政府函為物資局基隆辦事處經管坐落基隆市地區省有眷舍房地,計房屋七棟,土地八筆,擬依「中央各機關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規定分別辦理「騰空標售」及「就地改建」,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一、基隆市信義區東明路五五巷四號及信一路九五號房屋連同東明段二一三地號,中正段二小段五、五-一、五-三等基地同意就地改建配售。二、東信段二小段九-二、九-三、光明段八五五地號,港濱段一三一七地號土地,及中興路十八巷一號,東信路三五巷八二號,中正路四二四、四二六號、四二○-一號,仁一路六四號房屋同意騰空標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物資局基隆辦事處...

四二四、四二六號、四二○-一號,仁一路六四號房屋同意騰空標售。 1981-09-11 版本:原件 來源:承 保存狀況:良好 0032230170105 .....more

1611/1630
臺灣省政府函為住宅及都市發展局現址坐落臺北市開封街一段四號(即臺北市城中區公園段二小段三八○、三八一地號)及高雄市明星街十三至二九號(即高雄市新興區新興段四小段一○八七地號),計房屋二一棟筆、土地三筆,因不適繼續作機關辦公使用,又為配合都市發展及應業務需要,擬以變產置產方式辦理遷建,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同意騰空標售。附帶意見:置產部分應儘量提高公地之利用價值。七四年十一月因上案已逾原訂處分時限,省政府函請准予酌延出售年限至七七年三月底止,請備查案。依據省政府六六年春字第七一期公報行政院函示:逾期未完成者,原核准案視為撤銷,如擬再行辦理時,仍應另行依法定程序辦理。檢還省政府原函,請重新檢送資料送會審議。

臺灣省政府函為住宅及都市發展局...

-23 版本:原件 來源:承 保存狀況:良好 0032230170117 .....more

1612/1630
臺灣省政府函為社會處所屬臺北育幼院擬出售經管臺北縣北投區北投段一二九-九、一二九-五地號等二筆省有非公用房屋、土地,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同意依法標售。暨臺灣省立臺北育幼院退休人員陳欽沛、高菊等人前後多次請願為請迅速處理渠等現住北投省立臺北育幼院所有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六八巷六弄之舊有宿舍房地處分,以維生計案。經社會處轉請臺灣省立桃園育幼院函復該院已依省頒「改善省財政結構加強開源節流措施」方案,擬訂「經管省有土地處分及開發實施計畫,陳報省社會處彙提省有土地清查處理小組審核辦理中。

臺灣省政府函為社會處所屬臺北育...

施計畫,陳報省社會處彙提省有土地清查處理小組審核辦理中。 1981-10-09 版本:原件 來源:承 保存狀況:良好 0032230170114 .....more

1613/1630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礦務局為訴追宏裕煤礦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貸款,經法院拍賣該礦所有座落基隆市仁愛區德厚段一九0-一九號等地號土地十筆及其地上建物等二六幢,因無人承購,暫由礦務局以債權人身份承受,再行轉讓代管人楊水永(盛益煤礦股份有限公司),請審議同意案,經決議:一、礦務局於讓售前,未依財產處分程序對附屬之礦業用地先行送會審議,依法自屬不合,應請查明嚴處報會。二、礦務局應負責向當時貸款擔保人追回拍賣之外其餘一千八百餘萬元債權。三、本案曾准省政府前後二次送會審議,本會均退回省政府依法處理,今以關係宏裕煤礦承購人權益起見,該礦業用地及其地上物產權勉予同意轉移,下不為例。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礦務局為訴追宏...

曾准省政府前後二次送會審議,本會均退回省政府依法處理,今以關係宏裕煤礦承購人權益起見,該礦業用地及其地上物產權勉予同意轉移,下不為例。 1973-11-13 版本:原件 來源:承 保存狀況:良好.....more

1614/1630
臺灣省政府函為鐵路局貨運服務所經管彰化市北門段二六五-一、二六五-三三號與劉火賓(林火南死亡由劉火賓代表)等以西門段三七七-一、三七七-六、三七九-五、三七九-九等地號辦理交換土地,請審議案,經實地調查後,本案係於三九年間成立交換契約書,但因互換土地等值之差額,未能解決,以致拖延。為了不失原訂交換契約之威信及不使劉火賓等不服,經決議:同意請省政府責令鐵路局重新協調謀得圓滿解決後,再送本會核議。

臺灣省政府函為鐵路局貨運服務所...

來源:承 保存狀況:良好 0032230258001 .....more

1615/1630
臺北市民葉發兆、黃王箴、林振貞、林博文、陳山龍請願為前租用鐵路局經管臺北市北門段七號地內省有土地,因地上建物於五三年十一月二二日火災被焚,請求鐵路局發給土地使用証明書以便修建問題案,經決議,送請省政府准予繼續承租並迅予發給土地使用証明書。暨臺灣省政府函為檢送籌建臺北民眾大廈徵求投資須知草案等,請審議案,及本會檢送財政委員會調查公賣局出產菸酒品質(樟腦廠存廢問題)、省府處分省有財(學)產、籌建民眾大廈、交通大廈案日程表,函請本會財政組議員參加,交通處為召開研商鐵路局臺北民眾大廈基地處分會議,函請派員出席案,推請議員陳重光、李建和出席,暨臺灣省政府函為鐵路局呈請處分經管臺北市北門段七~十二號省有土地案,請審議同意案,經調查結果決議,應依省府所擬處理原則除應保留之土地外,餘同意依法出售。臺北市民林瑞麟、張錦連請願為鐵路局呈請處分臺北市北門段七~十二號省有土地案內房屋請准一併處理案。及省府函為林務局擬出售臺北市北門段七~十二號省有地上房屋,請備查案,經決議:同意依法出售。

臺北市民葉發兆、黃王箴、林振貞...

號省有地上房屋,請備查案,經決議:同意依法出售。 1965-01-11 版本:原件 來源:承 保存狀況:良好 備註:參照典藏號:0034420054001、0032230155012.....more

1616/1630
臺灣省政府函為財政廳彙列該府擬出售各疏遷廳處臺北地區宿舍房地清冊,請審議同意案,經決議,同意依法出售。暨省政府函為請將教育廳經管之臺北市西寧南路七○號宿舍房地,從出售清冊中予以刪除案。暨臺北市民陳其英陳情為有關省府出售臺北市中山北路二段三六巷二九號省有房屋省議員查勘案謹錄案申訴依照司法判決申訴人為承租之合法現住人案。暨臺灣省政府函為臺北市貴陽街一段三○號宿舍一棟查非疏遷廳處經管範圍,請減列出售案,暨臺北市杭州南路一段七一巷三六號及寧波西街六○號宿舍二棟擬保留公用不予出售案,暨人事處原管臺北市晉江街四巷一號宿舍不予出售案,暨原經本會同意出售之臺北市中華路一○三巷二、四號房屋,因實施都市計劃變更處分方式案,原經本會同意出售之臺北市中華路一○七巷二弄一號及和平西路一五五號省有房屋二棟因拓築道路變更處分方式案,暨關於疏遷廳處臺北宿舍出售案內順予減列出售部份房地列表案,經決議,皆應予備查。暨省政府函為農林廳經管臺北市雲和街七五巷一號之一省有房屋一棟業已倒塌案,請註銷出售案,經決議,同意註銷。暨臺北縣新店市民劉賢甫陳情為請查明座落臺北市潮州街九號省有宿舍,有關財產變更是否合法案,函請省政府逕行釋復。

臺灣省政府函為財政廳彙列該府擬...

本:原件 來源:承 保存狀況:良好 0032230154033 .....more

1617/1630
高雄市民洪天從等六人請願請財政廳顧及貧困人民居住問題,賜予將高雄市忠孝段四小段一-一一號省有公地依照一般處理辦法租與竊民等繼續使用,准免執行拆遷案,經決議:「送請政府援照前例准予租與請願人」。該民再請願為省府財政廳覆示處理公有房地情形顯有違法欠當,請主持公道案。暨高雄市市場業務協進會請願為省公共工程局所有高雄市大義路九七號基地,原為鈞會及省府同意為大智路市場遷建用地,近被有關人員向財政廳承租圖利,妨害市場遷建案,經議長指派議員白世維(召集人)、黃占岸、蔡李鴦、張文獻、朱萬成組成專案小組調查,俟擬具調查報告書報會審議,經決議:「送請省政府辦理」。高雄市民葉水清請願為保管省有土地多年,請准予優先承購或續租案,經決議:「送請省政府辦理」。前大義路市場籌建委員會里長代表黃自應等五名請願為前向公共工程局申請高雄市鹽埕區忠孝段五小段三號及三之一號土地兩筆為興建大義路市場,省主管當局未公開標售而暗中出租商人加蓋樓房,請有效制止并追究違法主管人員案,送請本會專案小組併案研究。

高雄市民洪天從等六人請願請財政...

究違法主管人員案,送請本會專案小組併案研究。 1967-10-02 版本:原件 來源:承 保存狀況:良好 備註:參考典藏號0022230148001(2/18,洪天從) 0032230156053 .....more

1618/1630
臺北市民徐風銜、周炳昌等四五人請願為居住臺北市中正路菸酒公賣局臺北第二酒廠宿舍房地,局令限期遷移,定期標售,請准優先承購案,臺灣省議會第三屆第十次大會議員王安順、許新枝、張富、李銑、余陳月瑛、葉寒青、賴榮木、呂錦花、吳一衛、葉炳煌臨時動議,建議政府轉飭公賣局暫緩出售臺北第二酒廠中正路宿舍房地案(經程序委員會決議保留),經決議:「該案應實地調查研究後再議,惟在未獲結論並在報會審議前,請政府暫緩處理」。?經財政委員會召集人議員陳重光擬具調查報告書報會審議,經決議:「請政府於出售時,准現住人享有同樣條件優先承購權」。據省政府函復:「公賣局員工依省有房地出售辦法第十條規定讓售配住宿舍或按最高標價優先承購一節請願,查該辦法係屬省府疏遷中部各廳處經管臺北宿舍房地而言,公賣局並非疏遷單位,不得引用該項規定處理,現住人優先承購亦缺乏依據,故該案擬仍由公賣局依法辦理標售」。請願人再請願為省府曲解出售辦法,呈請行文省府仍照本會決議辦理,經議長指派議員張富(召集人)、林明德、吳伯雄、邱仕豐、古燧昌組織專案小組調查,嗣擬具調查報告書報會審議,經決議:「送請省政府辦理」。

臺北市民徐風銜、周炳昌等四五人...

,經議長指派議員張富(召集人)、林明德、吳伯雄、邱仕豐、古燧昌組織專案小組調查,嗣擬具調查報告書報會審議,經決議:「送請省政府辦理」。 1967-11-06 版本:原件 來源:承 保存狀況:良好 備註.....more

1619/1630
臺灣省政府函為花蓮縣政府代管省有非公用土地一批擬予出售,請審議同意案,經決議俟財政審查委員會調查後再審查。經審查後擬定,審查意見:「一、美崙段黃倫孟租用土地不予出售。二、花蓮港段縣政府宿舍准退休人員歐陽晉繼續居住不予出售。三、壽豐鄉豐田段土地同意公開標售」。經大會決議關於歐陽晉宿舍基地部份,再行實地調查後再議,餘照審查意見通過,經調查結果歐君所使用之土地與行政院最近公佈之規定不合,應請省政府依照中央之法令辦理。關於花蓮市美崙段三三三-六七號省有非公用土地,本會決議不予出售,經省政府函請覆議以「黃倫孟已繳清歷年使用費及按當時申報地價繳納原購保證金且已合法承租,收回確有困難仍以出售為宜」。為顧及事實,勉予同意依法出售,惟為避免今後類似案件發生應請政府分飭各縣市政府對所代管之公有土地,必須慎為處理。

臺灣省政府函為花蓮縣政府代管省...

今後類似案件發生應請政府分飭各縣市政府對所代管之公有土地,必須慎為處理。 1968-05-01 版本:原件 來源:承 保存狀況:良好 0032230157031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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