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題名:大正七年會計永久追加第六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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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TMB_02_03_001
著作者:
產生者:庶務課
主題與關鍵字:
機關: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庶務課
描述:
範圍與內容:本冊內容有:一、大正六年十月十九日新竹廳ニ於テ即決シタル吳松ニ係ル阿片令違犯被告事件ノ犯罪申告者高鐘ニ賞與豫算配布方財務局長ヘ照會[7];二、正貨海外拂極力減縮方ニ付民政長官通牒[14];三、元北門嶼支局現金前渡官吏書記佐野暹同支局長書記山村光尊同支局技手白石健助公文書偽造行使詐欺業務橫領罪ニ問擬セラレ裁判繫屬中第二審ニ於テ有罪ノ判決アリタルニ付判決謄本寫添付總督ヘ報告(大正七年五月十四日)[22];四、同事件ニ依リ債務者白石健助第三債務者義務貯金管理者財務局長末松偕一郎ニ對シ損害賠償金歲入徵收方決議(大正七年二月十九日)[70];五、同事件ニ依ル訴訟費用被告人負擔ノ裁判確定ニ付佐野暹ヨリ徵收方決議(大正七年九月七日)[72];六、樟腦再製工場用假冷卻場設置[104];七、大稻埕煙草工場鄰接地鐵道部ヨリ借入使用[115];八、米國鐵製諸品輸出方ニ關シ同國政府ノ特別ノ考慮ヲ求ムベキモノニ對シテハ何品ニ限ラス特ニ其ノ理由ヲ明確ニ記述ノ上通報方在米石井大使報告寫添付民政長官通牒[121];九、食鹽洗滌塔附屬拔落タンク附屬取出口金物外二點過怠金徵收(原田条吉)[124];十、腦油ピツチ賣卻(買受人福永藤八)[130];十一、腦油ピツチ賣卻(買受人桂光風)[136];十二、腦油ピツチ賣卻(買受人柴田金次)[144];十三、腦油ピツチ賣卻(買受人奧田藤三郎)[149];十四、腦油ピツチ賣卻(買受人奧田藤三郎)[153];十五、瓦斯使用料金割引方ニ對スル作業所ノ回答[159];十六、大正七年八月十六日大稻埕葉煙草倉庫ニ於ル葉煙盜難事件ニ伴フ訴訟提起ハ被告無資產ニ付中止決議(附被告判決謄本資產調)[161]。
出版者:
臺灣珍藏史料數位典藏及加值應用計畫
貢獻者:
臺灣珍藏史料數位典藏及加值應用計畫、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日期:
形成日期:大正7年2月~大正8年9月 (1918-02/1919-09)
格式:
重製Jpeg影像:197
來源:
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公文類纂,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
http://tais.ith.sinica.edu.tw/sinicafrsFront/
管理權:
後設資料暨數位影像為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所所有;數位影像為中央研究院與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共有。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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